2026年6月6日,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主办,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支持的第四届中国海商法青年论坛,在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校区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新《海商法》的多元化观察”。

开幕式上,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德岭代表主办单位致辞。他向与会专家、学者和青年同仁表示欢迎,回顾了中国海商法青年论坛作为开放、高水平青年学术交流平台的发展历程,并希望青年学者和研究生以论坛为契机,勇于提出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开辟新领域,为中国海商法理论完善和制度创新贡献青春智慧。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讲师董泽瑞作为连续四届参加论坛的报告人代表发言。他结合自身参会经历,真诚回顾了论坛对其学术成长的重要支持,指出论坛为青年海商法学人提供了一个能够大胆发声、平等交流、获得指点和持续成长的宝贵平台,许多参会成果也在论坛交流后实现了良好转化。他指出海商法虽非传统热门部门法,却具有独特制度魅力和深厚理论空间,青年学者应当坚守海商法研究初心,在持续求索中形成真正属于自己的学术答案,并祝愿海商法青年论坛经久不衰、愈发精彩。

论坛第一单元是“新《海商法》的解释方法与适用技术”,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宇主持,华融航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宋蓬武、浙江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藨、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法官助理韩赟斐担任评议人。本届论坛的评议环节采用“有限打断”的模式,报告人的报告与评议人的评议同步进行。评议人可以在有疑问或有意见需要发表时打断报告人的发言,而报告人则需要在适当回应评议人的同时,推进报告顺利进行。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讲师董泽瑞的报告题目是“船舶融资租赁担保功能的体系化释论”。报告从我国担保制度在功能主义与法典化体系之间的关系切入,指出融资租赁虽已被《民法典》纳入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结构,但在所有权、担保权与合同规则之间仍存在体系定位不清的问题。报告进一步结合新《海商法》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新增规定,分析了登记对抗、购置款抵押权、担保性所有权以及出租人救济方式等规则之间的衔接难题,认为应从体系化解释角度理解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担保性所有权,区分其与完全所有权、普通动产融资租赁及船舶物权变动规则的关系,并通过明确登记公示、优先顺位和出租人清算义务,实现《海商法》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协调适用。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单浩博的报告题目是“新《海商法》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运代理人之识别问题研究”。报告以司法实践案例为切入点,指出在国际海陆联运业务中,经营主体究竟应被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货运代理人,直接关系到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与归责原则。报告在梳理国际规则、域外立法模式和我国现行规范的基础上,分析了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脱节、运输单据性质与效力认定混乱、包干费性质界定模糊等司法难题,并提出构建“关键行为认定规则—多要素综合判断规则—存疑时推定为货代规则”的三级识别体系。报告认为,应以是否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为核心,结合运输单据签发主体、运输区段、费用收取方式等因素,推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运代理人各归其位、各负其责,从而规范市场秩序并提升我国在全球供应链治理中的制度话语权。

当天上午还延续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的品牌活动,举行了一场“mini青年海商法三人谈”学术沙龙,主题为“新《海商法》‘轻拍砖’:青年人的追问与期待”。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健、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厚群、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荻作为嘉宾,先后讨论了新《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第四章、船东互保协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追偿时效起算点的规定。

下午首先举行了一场模拟海事仲裁,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郑睿、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昊泽、浙江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藨、浙江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彩丽、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荻担任仲裁员。修读上海海事大学“国际商事仲裁法”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学生围绕安全港义务、网络风险归责、偷渡者责任链、停租条款解释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辩论。

论坛第二单元是“《海商法》修订的边界与留白:体系外问题的规范可能性”,由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讲师王一斐主持,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郑睿、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运营中心理赔经理张开稷担任评议人。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韩颖慧的报告题目是“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利:立法模式与比较观察”。报告首先梳理了我国港口经营人在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立法现状,指出港口经营人通常不享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除非其构成实际承运人并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履行了部分管货义务。报告随后对比了委内瑞拉、中国台湾地区、德国和韩国四种典型立法模式,分析了以上法域在港口经营人保护程度和法定责任限制权利等方面的差异。报告结合港口作业合同和早年《港口法(送审稿)》的相关条款,提出现阶段可以通过港口作业合同标准格式和条款明确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市场秩序的规范化;而立法上的完整解决则需将港口作业合同典型化,通过《港口法》的修改构建完整的港口作业合同法律制度。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昊泽的报告题目是“海陆保险说明义务规范统合论”。报告以新《海商法》第249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定的体系定位和规则整合为中心,指出海上保险说明义务长期处于理论定位不清、规范衔接不足的状态,需要在《海商法》《保险法》与《民法典》之间进行体系化统合。报告从制度本体、私法定位、效力统合和公私协同四个层面展开,分析了免责条款、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主动说明与被动说明、“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关系等核心问题,提出应以海上保险的商事性、专业性和中介化特征为基础,区分建议义务、说明义务与制度合力,并将经纪人作为面向被保险人利益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主体纳入规范考量。报告认为,海上保险说明义务的未来不应停留于增加形式负担,而应通过解释衔接、贴合实务与效力协调,构建兼顾交易效率、风险控制和被保险人保护的适用框架。

论坛第三单元是“新《海商法》与国际海事法律前沿动态:CMI Lex Maritima 2025的潜在互动与影响”,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厚群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鸣朝、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思琪担任评议人。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雅琪的报告题目是“国际商事软法与国内法的法律协调——以《CMI海商法原则》与中国《海商法》为例”。报告以2025年《CMI海商法原则》的通过和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为背景,指出国际商事软法虽具有协调法系差异、推动规则统一的功能,但也因文本概括、效力有限和适用路径不明而需要与国内法进行双向协调。她以利益协调论为理论基础,提出“理念认同—规则适用—规则共建”的三元协调模式,分析了《CMI海商法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解释参照和国际海事惯例转化中的现实障碍与可能路径。报告进一步指出,中国新《海商法》在电子运输记录、海上保险诚实信用原则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既可回应国内航运实践需求,也可为国际规则共建提供“中国蓝本”,推动我国从国际规则的接受者转向参与者和贡献者,提升国际海事治理中的制度话语权。

论坛第四单元是“运输单证及其电子化:从电子运输记录到可转让货物单证”,由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畅主持,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教授蔡莉妍、广州航海学院海事法律与交通管理学院讲师冼婧晗、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雯雯担任评议人。
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博士研究生王禄慈以线上形式参会,报告的题目是“赋权与统一:《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持有人权利条款的设计”。报告以《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的赋权功能与统一功能为主线,指出公约需要在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与传统可转让海运单证持有人之间建立类似的权利保障,同时又要回应各个法域关于提单持有人权利来源、物权效果和合同关系的比较法分歧。报告从英美法系的“document of title”、大陆法系的提单“Traditionswirkung”以及中国法下《海商法》第79条的法定路径出发,梳理了持有人要求交付货物、向运输经营人索赔、行使处置权等权利的制度渊源,并分析了公约草案中持有人条款从“控制权+列举”到“修正的合同承继”模式的演变。报告认为,《公约》第7条通过确立持有人权利的排他性、类型化权利结构以及单证转让与货物实际交付具有同等效力的功能性表述,在不强行解决各国物权法深层分歧的前提下,实现了对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赋权与有限统一。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超的报告题目是“单证数字化功能等同的规则表达与体系构建”。报告以单证数字化发展趋势为背景,分析了电子单证权利凭证功能的核心问题,包括纸质载体的唯一性与占有排他性在数字环境下的实现难题。报告详细阐释了国际规则中功能等同的立法表达,例如信息记录功能通过可调取、可识别、可验证电子签名实现,权利凭证功能通过“控制+单一性”确保电子单证可排他支配且权利主体可识别。报告结合我国新《海商法》,指出电子运输记录虽已纳入功能等同规则,但条文解释存在可转让性区分不明、适用纸质规则含义模糊等局限。报告最后提出构建三层次立法体系:一般规定、专门规定、细化规定,形成电子有价证券权利凭证功能统一体系,以技术中立方式实现法律与电子单证技术的良性互动,为我国单证数字化规则与国际接轨提供制度框架。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郑睿作闭幕总结。他指出,论坛不仅展示了青年学者扎实的研究能力和真诚的学术热情,也体现了让年轻论坛“被看见、被连接、被托举”的核心价值。他特别强调了青年成长的连续性,并对论坛的支持力量表达感谢,包括赞助方、学院领导、组织团队和志愿者。他认为海商法虽是小众领域,但正因为其特殊性,每一次交流都更具温度与力量,青年是拓展新《海商法》研究空间的主力。最后,他鼓励青年学人将讨论成果带回各自的教学、学习与实践中。

中国海商法青年论坛是在我国著名海商法专家胡正良教授的倡议下,由上海海事大学于2023年中国《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之际发起,现已成为我国青年海商法学人交流的重要平台及品牌活动。自第二届起,论坛采用双年轮流承办的形式,即偶数届由上海海事大学承办,奇数届由兄弟院校轮流承办。从往届论坛的报告人、评议人等参与者中,已经涌现了一批颇具潜力的青年海商法学者,其中不少也已为我国海商法研究的中坚力量。第五届中国海商法青年论坛计划将在集美大学举行。
本届论坛视频将于近期上传至bilibili平台,敬请关注up主“SMU海商法研究”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