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授陈金钊应邀在法学院119报告厅作“如何认识法律的体系性”为主题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党委书记王德岭主持。

讲座伊始,陈教授结合实际案例强调法律体系思维的重要意义。他提出了法律体系性与体系思维的核心是先分类后统一:从形式逻辑视角看,法律体系是按逻辑关联、价值一致原则构成的有机整体,需要满足无矛盾、无遗漏、能自洽的核心要求。构成性体系强调不能单独依据某一个要素进行处罚,其具有封闭性不能拆开;从辩证逻辑视角,体系思维强调有问题导向的融贯和结合,体系思维的开端是分类(定分),需先通过科学分类明确部门法、权利、责任等核心范畴的边界与职能,再追求逻辑一致性,本质是确保不同法律规范、责任类型“各守本分”。而辩证法意义上的体系性较逻辑上的体系性视野更为开阔。

在与谈环节,吕玉赞老师提出我们既借鉴了西方法律的概念、规则等技术要素,同时也还在延续传统整体性思维、辩证权衡思维。俞小海老师肯定了陈教授的构成性体系这一创新理论对部门法研究的指导价值,并结合实践案例,印证了体系性思维对司法裁判的重要指引价值。
郭冉教授提出了法律体系性的三重认知维度,即逻辑意义上的封闭性与形式性、比较意义上的开放性与参照性、辩证意义上的动态性。吴鹏飞教授认为法律的体系性区别于传统法律体系概念,其更具宏观性与方法论指导意义,并提出因问题思维可能融贯体系思维方法,将体系思维的对立面概括为孤立、片面的思维更为自洽。徐国平教授提出英国合同法的整体解释原则与本次讲座强调的方法论意义上的体系性相契合,并提出解决相关争议是否需要在既有方法基础上实现体系性方法的突破的思考。朱奇伟老师、邬演嘉老师、张宜培老师、刘芸志老师以及博士研究生张琬雨分别结合自身的学科特色进行了精彩的与谈。

本次讲座本次讲座内容丰富,与会专家学者、青年教师及博士生结合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律的体系性与体系思维展开多元探讨,进一步深化了参会师生对法律体系建构、思维方法融合、部门法实践应用等关键问题的思考,对法学院法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孙兆伟
摄影:朱宇凤、杨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