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晚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李艳芳老师就“法典化背景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主题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师生带来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徐国平老师主持。

李艳芳老师自2005年前后,开始研究能源法,并全程参与能源法的起草,由此出发介绍未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可再生能源法这类法律如何处理。首先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安排。该法典的编纂思路主要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编纂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绿色低碳转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等,都反映出当前时代下中国环境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的意愿,致力于实现山水湖林田草一体化的美好愿景。生态环境法典在内容上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分三类情况处理:
第一类: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0部法律编订后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出台后,上述法律不保留。
第二类:现行多种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中。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将继续保留。
第三类,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这些尚未制定专门法律,做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

李艳芳老师就关于可再生能源法的再修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做出论证。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我国为展示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决心以及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进行了一次修改,同时国内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的面临实行分类固定电价、费用分摊、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发展基金支持等,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遂进行修改。当前为回应2020年《巴黎协定》全球应对气候变暖的行动,我国国内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加以保障,同时对比2005年与2023年可再生能源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新调整,原先《可再生能源法》从政府扶持、推动的“促进型”定位需要调整。当前能源革命的提出与2015年新一轮电改,为《可再生能源法》修改扫清体制与机制障碍、2005年电改完成“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领域应进行革命等都为《可再生能源法》的再修改提供可行性。
李艳芳老师指出《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立法目标是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主流能源、主题能源转变。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的立法定位需要从“促进型”向“促进+监督管理型”转变;从纯粹依靠政府扶持向依靠市场驱动、产权激励转变。同时要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与全民利用原则。可再生能源要优先于化石燃料的发展,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消费利用环节给予可再生能源优先权。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实现引领性、基础型的法律制度。
李艳芳老师从制度安排、《可再生能源法》再修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修改的主要内容等多方论证,为我院师生提供了系统完整,脉络清晰的讲解,让师生沉浸式对我国能源法有更深刻的认知。
徐国平老师总结了李艳芳老师的讲解内容。

李艳芳老师答疑了高俊涛老师对清洁能源设备老化废弃后造成污染的前瞻性制度设计。

对程玉老师提问的可再生能源提高是否影响到国家安全、李小强教授新能源如何政策的法律化进行答疑,并和场的同学们展开热烈讨论,让我院每一位师生都学习到了当前热点的问题。

最后王慧老师总结,当前国内气候问题实际上就是能源问题,而李艳芳老师提到要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四个维度实现从高碳能源向低碳转化,让能源的本地化更加有利于国家能源安全,要走符合中国自身道路的政策,切实符合广大中国人民的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