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下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有幸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曹明德教授来我院举行讲座。讲座伊始,主持人徐国平教授首先向在场师生隆重介绍了主讲人曹明德教授在环境资源法学领域的深厚造诣与突出学术贡献。
讲座开始,曹明德教授以黄河流域为研究样本,系统梳理了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四大基础。在地理基础层面,他强调黄河流域虽区域差异显著,但作为完整生态系统,水的流动性使其各区域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人为割裂治理将难以应对水土流失、跨区域污染等系统性问题。理论基础部分,曹教授深入解读了生态整体主义与协同治理理念的核心内涵,并结合三峡大坝建设中扬子鳄、中华鲟栖息地保护措施,以及青藏公路为藏羚羊预留通道等典型案例,生动阐释了生态整体利益优先的实践逻辑,同时指出协同论已成为环境法领域的重要理论支撑。

从法律规范层面出发,曹教授又逐一剖析《宪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上位法支撑作用,以及《黄河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统筹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系统等制度设计,并以黄河“分水”这一核心问题为例,说明规范体系在破解区域治理矛盾中的关键价值。而在实践层面,曹教授提及沿黄铁路法院通过司法协作协议探索跨行政区域治理的尝试,为在场师生呈现了司法协同的鲜活实践样本。
曹教授还指出了当前司法协同的短板:法律规范层面,《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等条款存在抽象性强、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地方“意见”“备忘录”等政策性文件效力有限且缺乏强制力;部门协调上,环境治理常出现多部门交叉管理现象,如渔民需办理多个许可证,反映出立法时部门意见分歧导致的职责重叠与空缺,同时明确仅靠民法手段难以解决复杂环境问题,必须立足环境法视角探索新路径。
讲座的互动研讨环节气氛热烈,多位学者围绕主题展开深度交流。徐国平教授结合长江流域治理经验,指出南京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打破区块管理的实践,为黄河流域提供了有益借鉴;

董溯战老师就生态整体主义与司法协同的逻辑联系提问,曹教授回应二者虽属不同领域理论,但存在学科间借鉴互通的内在关联;

高俊涛老师结合自身博士论文研究,聚焦海难救助中的环保义务,延伸探讨黄河流域航运船污司法协同及陆海统筹需求,曹教授坦诚回应黄河因水流湍急、多年断流暂无航运问题,强调不同流域需探索独特治理方案,陆海统筹目前仍面临实践难题;

卓睿璇老师则从美国法律研究视角出发,提出我国毒物名录管理不一致、陆地多级应急保护等问题,曹教授认同统筹管理的必要性,但也指出当前法律框架下实现协同仍存在现实挑战。

整场讲座既有理论深度,又不乏实践案例支撑,更通过多维度学术研讨碰撞出思想火花,为在场师生深入理解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核心要义、现实困境与优化方向提供了重要指引,也为后续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与实践探索注入了新的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