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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法学院胡正良教授、郑睿副教授、孙思琪副教授、李雯雯博士参加纪念《海牙规则》100周年暨中国海商法发展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4-08-2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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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自1924年8月25日通过以来,在国际航运和贸易领域获得广泛接受,由此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里程碑,为国际航运事业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各国之间的经贸合作与发展。为纪念《海牙规则》通过100周年,“纪念《海牙规则》100周年暨中国海商法发展学术研讨会”于2024年8月24日在大连举行。本次会议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中国海商法研究》编辑部主办,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协办。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正良、常务副主任郑睿、学术秘书孙思琪、李雯雯应邀参加。
本次会议开展了征文活动。李雯雯、孙思琪提交的论文《电子海运单证制度创设:价值、原则和规则》和《提单物权效力论》经专家组匿名评审,均获征文评选二等奖。
胡正良教授应邀作了题为“《海牙规则》的回顾与启示”的主旨发言,指出《海牙规则》具有调整内容的限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规则内容的明确性等特征,至今仍对当前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国际化发挥着基础作用。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立法的共性和差异,在修改《海商法》修改时优化第四章采用的“混合制度”。孙思琪副教授参与了圆桌漫谈“《海牙规则》百年回顾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未来”。
在议题二“数字时代运输单证的法制发展与创新”中,李雯雯博士作了题为“电子海运单证制度创设:价值、原则和规则”的发言,指出创设电子海运单证制度应当以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公平价值为指引,遵循电子商务法中的功能等同原则、不歧视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并考虑到航运活动和跨境贸易的国际性特征,遵循法律国际化原则,采用最小干预的方法,即海商法仅在电子商务一般法的基础上设立电子海运单证特别规则,就电子海运单证的定义、选择权、可靠性保证、功能等同、媒介转换等作出规定。
孙思琪副教授作了题为“提单的物权效力:从占有到控制”的发言,其中以中国法关于提单物权效力的立法、学理及司法沿革为基础,通过系统梳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法域的主要学说,分析了提单物权效力在中国法的法律构成,提出提单的物权效力是指交付提单与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具有相同效力,即物权层面占有移转的效力,能够满足货物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但持有提单不等于享有货物所有权。
郑睿副教授受邀作为点评人对各位发言人的论文及发言作出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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