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下午,来自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的陈说律师在我校信息工程学院352教室为同学们作了一场破产法法律实务专题的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兼职辅导员陆华强老师主持,法学院副教授朱体正老师及法律硕士研究生顼颢同学作为与谈人参与讨论。此次讲座采取线下研讨与线上会议同步的方式进行,来自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多个专业的二十余名研究生同学参与了本次活动。
受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影响,各大经济体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为应对危机、帮助企业纾困,许多国家在破产法方面做出了法律调适。陈说律师对疫情背景下各国破产法律的最新变化进行了梳理,同时对我国最新司法实践作了点评。
首先,陈律师提出,对企业以及债权人、雇员、顾客等利益相关方而言,清算意味着企业走向死亡,而重整则更能体现对企业及相关方利益的维护。对此,英国《2020年企业破产与治理法案》(Corporate Insolvency and Governance Act 2020)就设定了延迟清偿期(Moratoriums)、破产安排与重组等机制。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法设定的限制清算请求(Winding-up Petitions)制度,使得债权人在提出其偿债要求时必须证明债务人经营不受疫情影响或不论疫情是否存在债务人都将面临破产,双方还应就此展开辩论。法国破产法律的变化包括设置了临时委任措施(Mandataire ad hoc)和和解(Conciliation)这两种庭外程序,确保公司最大程度地持续经营,不随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陈律师建议同学们关注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就该意见,陈律师一方面肯定该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另一方面,陈律师认为,在我国,由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多以书面方式进行,缺乏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言词交锋的庭审环节,并不利于法庭实质上判断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是否达到破产标准。
除上述问题外,陈律师还就购房人在破产财产分配环节的超级优先权、融资性共益债务、股东债权衡平居次、 “执转破”和“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落地、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实务和理论层面的探讨。
围绕陈律师的讲座话题,来自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顼颢以渤海钢铁破产案件为切入点,与同学们分享了会计视角下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这三条道路的区别。朱体正老师则从课程和专业建设角度介绍了我校破产法的教学与研究情况,并基于民法整体视角向同学们介绍了破产法的学科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来自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多个专业的研究生同学就破产法和律师职业规划等问题积极提问。
最后,陆华强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陆老师首先感谢陈律师以其宽阔的国际视野、扎实的专业背景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同学们推开了一扇破产法之门。陆老师认为,破产法存在明显的跨界特征,牵涉法律、财务和业务三个维度的专业性。破产管理人角色和证券法上的保荐代表人角色一样,对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有非常高的要求。学好、用好破产法需要 “跳出破产法看破产法”——要有跨界意识和跨界勇气。陆老师认为,同学们不论是现在学习研究法律,还是将来走向金融、法律职场践行《破产法》,都需要注意《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制度交集,通过比较、互鉴来增进对关键概念的理解。例如,上市公司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期间是否涉及《证券法》上的停牌问题。此外,在破产实务中的“府院联动”环节,法院和政府角色如何有效扮演也体现出破产法、商法与行政法的交叉特征。
本次讲座从下午三点开始并持续至五点,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本次讲座是法学院2020-2021学年就业指导系列讲座的第五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