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8日,第八届全国青年比较法论坛在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校区行政楼128会议厅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文化、网络与司法”。全国青年比较法论坛是在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的领导下,由青年比较法学者发起、组织的一个全国性的学术论坛。该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主办,由京沪两地高校的法学院轮流承办,此前已经连续召开了七届会议,承办单位依次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受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的委托,本届会议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承办。受疫情防控所需,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来自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浙江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宁夏警官职业学院、许昌学院等,共计20余所国内高校的近60多位青年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上海海事大学杨万枫副校长代表学校致辞。杨万枫副校长对此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参会的学者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他指出,本次会议的主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当今社会,网络已经成为信息流通、人际交往不可或缺的手段,如何在网络时代,彰显民族法律文化,探寻司法正义的实现之道,将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理念落实到新时代的司法实践中,考验着包括与会青年学者在内的法律人的智慧。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主持开幕式。王国华院长向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对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的信任表示感谢,向以线上线下方式与会的各位青年比较法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致辞。李秀清教授对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精心组织此次会议表示感谢,她指出今年是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成立30周年,因受疫情影响,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2020年度年会未能召开,此次的全国青年比较法论坛是研究会今年最重要的一次会议,对于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而言,意义特殊而重大。她还谈到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办学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她在梳理上海法学教育发展史时,曾经接触到了许多这方面的资料,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的特色学科是海商法,海商法的历史源头发源于西欧中世纪的海上贸易,海商法与比较法之间天然地具有紧密的联系。她希望在将来,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能与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密切加强联系,开展更多的学术交流。上海市法学会会员部朱炯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本次论坛的与会者以青年比较法学者为主,青年代表了未来,代表了希望,上海市法学会一直关注青年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他希望青年法律学者能够立足实践、精研理论,接续前辈学者所开创的优良传统,贡献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在开幕式的最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声情并茂地朗诵了毛泽东主席1957年在苏联接见中国留学生时所讲的名句:“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以此作为对青年学者的殷切期望和良好祝愿。王国华院长的讲话,获得了与会学者的热烈掌声。第一单元由上海市法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于明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余盛峰副教授以“信息隐私权的宪法时刻:规范基础与体系重构”为题发表演讲。余盛峰认为:智能社会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瓦解了控制范式的技术假设,对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形成全面冲击和挑战。需要从信息论和社会理论视角重新理解隐私,重构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谭佐财在评议时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不仅具有商业价值,也具有国家治理的功能。信息被遗忘权对于构建安全的网络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孙思琪博士在评议时指出,跨学科交流对于法学不同分支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当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实践的联系,对基本概念的表达应当更加通俗易懂。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亢博士以“巩固抑或消亡:互联网时代的族群认同与民族国家” 为题发表演讲。李亢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固有的族群认同不仅没有被削弱,相反,互联网成为移民或少数族群维系甚至强化其原本族群或群体认同的有力工具。同时,互联网也没有朝世界主义的方向发展,而是变得更加“地方性”。政府开始积极介入互联网,网络世界里的国界也越来越明显。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副教授在评议时指出,互联网时代可能两种趋势并存:全球化与地方化,也会相应出现偏重某一趋势的理论叙事,例如世界主义理论或认同理论。我们应当区分在哪些领域全球化,在哪些领域地方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邢丽珊在评议时指出,李亢的文章敏锐地抓住了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互联网在加强人们的沟通与交流的同时,是否会瓦解他们原有的族群认同?这样的问题意识具有开阔的理论视野,发人深思。第二单元由上海师范大学汪强副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张祺乐博士以“非传统安全视域下的个人义务——以‘新冠’疫情为分析视角”为题发表演讲。张祺乐认为: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就是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非传统安全”也成为了“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传统安全”的视域下人类维护自身安全的模式,应从“危态对抗”转变为“优态共存”。这需要强调行为体应该正视自己对整个人类的责任担当。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副教授在评议时指出:关于安全的研究在目前的法学界尚比较薄弱,该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他建议要进一步找准文章的定位,到底是法学还是政治学论文,并对非传统安全概念的来龙去脉进行更加细致的系统梳理。上海师范大学讲师蒋龑博士在评议时指出:文章过分割裂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界限。应当进一步讨论超国家组织、国家、社区以及个人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领域各自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康宁博士以“人工智能与范式转换” 为题发表演讲。康宁认为:人工智能并非自然演化的产物,机器认知与行为的发展仍旧以人类付出巨大的努力为前提。我们与人工智能的和平共处早已在不经意间开始。也唯有这种进程中,常态化的“人机共舞”,才能使人工智能与人类世界的关系平衡点越发清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宿云达在评议时指出:人工智能议题是当前学界的热门话题。在未来我们可能会进入人机共舞的时代。探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有限保护个人信息、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认定,是关乎整个法律体系重构重大理论问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朱体正副教授在评议时指出,康宁老师的论文选题宏大,内容丰富充实,但是论文的切入点不够准确具体。应当结合部门法的相关理论,从较为具体微观的角度,将关于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往更深入的方向推进。第三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王静博士主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讲师杨立民博士以“新媒体环境下律师职业的公共信任危机及其化解——以陈有西事件为例” 为题发表演讲。杨立民认为:在以往的网络事件中,存在着律师职业话语引导甚至主导社会公共话语的现象。但在陈有西律师的庭外言论所引发的网络事件中,律师的公共形象受到重创,进而导致律师职业的公共信任问题。这起事件的背后还涉及到专业话语可否违背民众的常识结构,律师获得公共信任的基础是什么,律师该如何为“坏人”辩护,律师与资本力量的关系等问题。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童圣侠博士在评议时指出:杨立民老师的文章所涉及的陈有西的例子是否具有代表性,能否用来讨论律师与公众之间矛盾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论文标题冠以新媒体时代的字样,但文章内容未能凸显出新媒体时代的特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永祥在评议时指出: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因此,律师在法庭辩护时不仅要说服法官还要说服民众;但同时,对律师的职业行为,媒体也应当引导民众尽量不要从道德的角度去过分干预。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副教授以“裁判文书中的情感说理” 为题发表演讲。杨帆认为: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司法政策都十分重视情感说理,目的是提高判决的可接受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准离婚判决”是研究情感说理的绝佳样本。对已公开不准离婚判决进行数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此类判决的说理都较模板化,针对个案开展充分情感说理的比例非常少,呈现了中国家事司法中权力、法治与情感要素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沈映涵博士在评议时指出,杨帆老师的文章角度特别新颖,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但文章过于偏向实证研究,在规范定性方面略显不足。对于“情感说理在中国司法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未能给与准确的说明。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伟臣副教授在评议时指出,杨帆老师的文章结合了田野调查和规范研究两种研究进路,具有很强的方法论意义,但是田野调查的范围仅仅局限在司法领域,有可能过于狭窄。第四单元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慧副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任颖副教授以“数据立法转向:从数据权利入法到数据法益保护” 为题发表演讲。任颖认为:数据立法在本质上是对于多样化的数据利益进行的识别与确认;对于现实的数据利益的立法调整,即形成数据法益。将多样化数据法益纳入数据立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能够避免单一化的赋权性保护不能兼容数据领域的多项利益平衡的弊端,能全面涵盖多元主体的各项正当利益保护内容,从而达到有效应对数据风险的目的。上海师范大学讲师吴玄博士在评议时指出,全球数据立法的大趋势是把数据规约为民法意义上的个人权利,从私法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欧盟利用自己的优势率先推出个人信息立法,试图以规则制定来保障自身产业的发展。我国的立法在借鉴欧盟立法的同时,也需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璞玉在评议中指出,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数据法益的公益性可能更多依赖行政法与刑法的保护。而刑法具有谦抑性,此时数据法益由刑法保护可能会导致数据法益的稀薄化。如何有效解决这一困境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刘小红副教授以“数据按贡献参与分配实现的经济法路径” 为题发表演讲。刘小红认为,应革新理念,针对数据参与分配存在的权属模糊、数据垄断、数据不正当竞争等现实困境,通过“赋权”与“止损”的经济法路径来保障数据参与分配的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有机统一。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唐瑭副教授在评议时指出,刘小红老师的文章切入视角精准,具有理论新意。但是,数据所有者的权利各有何种形态,如何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文章的论题进一步结合,有待作者的厘清。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禹衡在评议时指出:文章对数据分配的含义进行了理论探究,但叙述不够详实,尚停留在比较宏观的层面,可以借鉴部门法的研究路径,探寻更为具体的切入视角。第五单元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蒋龑博士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史志强副研究员以“族群与清代法律的多元性:盛京地区旗民司法体制变迁考” 为题发表演讲。史志强认为:清朝时期的盛京地区作为“龙兴之地”,依据旗民分治的方针,设立奉天府管理民人事务。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逐渐形成州县与盛京刑部的两级司法体制。盛京地区司法体制的变化,为我们理解清帝国的边疆统治提供了新的角度。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副教授在评议时指出,这篇文章的对话对象是美国“新清史”学派,提出清代盛京地区的审级制度的发展,虽然保留了一定的满族特色,但是大方向是与全国趋同的。文章侧重于对刑事案件的审级制度的描画,对民事案件则着墨不多。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黄圣哲在评议时肯定了文章题目的新颖性以及切入点的准确性。同时他建议文章把清代民事案件的司法体制变迁也放入其中,使得文章更加丰满,更加具有说服力。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刚博士以“情理文化、疑难案件与价值判断” 为题发表演讲。陈刚指出:疑难案件的处理存在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两条进路。其间牵涉司法裁判的准据以及司法的确定性等理论争议。法律史学者和法理学者的研究背后都潜藏着韦伯形式主义法治的理论及其对中国古代司法特征的勾勒。立足我国的情理文化特征,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应当要借助与合理的价值判断,追求裁判的可接受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罗鑫博士在评议时指出:文章很好地回顾了比较法和法律史领域里的经典话题,同时具有理论新意。并指出对韦伯主义的认同导致法律史教学中所面对的理论张力和困境,我们应该尝试去突破比较法的固有研究范式。许昌学院王忠灿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文章的中心是面对疑难案件的司法判断的价值判断,以引入情理文化来缓解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以疑难案件为研究对象,思考法律与情理的平衡,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同时他建议文章要对疑难案件做一个更加准确的定义,厘清情理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以“超越‘依法裁判’的清代司法” 为题发表演讲。李栋指出:长久以来我们一直在西方依法裁判的框架内去思考清代司法,清代司法可能不完全属于依法裁判的模式。清代司法具有超越依法裁判的特性,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尝试新的研究思路,提出新的解说模型。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王铁雄教授在评议时指出:文章的选题和切入点很有新意的,打破了大家长久以来对清代司法的固有印象,同时文章的说理清晰,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他建议立论如果建立在更多一手文献史料的基础上,结论的可靠性会有更大的保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洋副教授在评议时指出,对清代司法制度特点的总结是学术界长久以来一直关注的重要理论话题。依法裁判的定义来源于西方,其含义具有复杂性,用现代的依法裁判标准去定义清代的司法制度,可能难以避免陷入“西方中心主义”的误区,需要我们不断结合中国历史的具体细节深入研究。
闭幕式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刚博士主持。陈刚博士转达了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的致意:滴水湖畔风光秀美,新片区空气清新,海大法学院竭诚欢迎法学界的同仁,常来交流、讲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于明教授对本次会议做学术总结。于明教授对与会的发言人、评议人的精彩发言一一进行了点评,并对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对本次会议的精心组织表示感谢。最后,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秀清教授宣布,第八届全国青年比较法论坛顺利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