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6日上午,由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企业合规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民法典对劳动法律的影响”研讨会在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金茂大厦会议室举行。作为疫情后劳动法研究会举办的首场线下研讨会,本次活动吸引了来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法院、市总工会、学界、律界等近50位劳动法律专家参加现场研讨。研讨会线上与线下两种形式结合,线上同步参会人数高达1000多人次。
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作为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参加线下会议,法学院部分研究生及本科生18级1-3班的部分同学在线上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委会委员庞春云律师主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叶乐磊律师和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做开幕致辞。
叶乐磊律师首先代表主办方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各位专家、学者莅临律所参加本次研讨会表示热烈欢迎。介绍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近年来的发展状况以及取得的各项成绩。最后感谢各界对金诚同达的关心和支持,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曹艳春教授表达了对与会人员的热烈欢迎,并感谢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她阐述了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对于劳动法律产生的深远影响,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彰显我们的法典是一部人文关怀的法典,尤其对人的生命健康、人的尊严以及各种人格权的全面兜底的保护,不仅是对身体权的保护尤其注重精神性权利的保护,这就要求在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体面劳动、对劳动者的人格尊严,隐私及个人信息等的保障要求更高了。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者是建立的是灵活用工关系,基于这种关系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管理员员工中掌握了大量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业务需要也许掌握客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如何在劳动法上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来切实地保护好劳动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符合民法典的要求,是值得高度重视与好好研究的。另外民法典也确立了性骚扰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这项制度也是民法典人文关怀具体制度的落实与体现,要在劳动领域充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曹艳春教授并就民法典中关于性骚扰这一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同时还介绍了各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法律措施,并结合我国目前的职场性骚扰现状提出了观点。
本次研讨会分为上半场与下半场。研讨会的上半场由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张宪民主持。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敬波律师围绕“《民法典》对劳动法的影响——两大动态”发表主题演讲。他认为劳动法律目前有“劳退民进”和“劳动法的民法化”两大动态,而《民法典》的出台将助推这两大动态的发展。他以《民法典》出台背景下的灵活用工、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等情形为例,阐述《民法典》对劳动法律的影响。《民法典》出台后,两大动态的发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利好、对员工权利保护是挑战、对仲裁诉讼裁判意味着更多自由裁量、对律师业务意味着更多施展空间。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发表“从民法典看劳动合同的合规管理”的主题演讲。他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与解除、终止三个方面,结合《民法典》的出台,阐述《民法典》对企业劳动合同的合规管理的影响。他通过《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文内容对比,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劳动合同合规难点作出解答,并为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合规管理提出了建议。
西南政法大学张思琦撰写的“从《合同法》到《民法典》:雇佣合同立法历程、学界讨论及缺失原因”则以雇佣合同的立法进程作为出发点,阐述了《合同法》立法时期、《合同法》通过后至《民法典》编纂前以及《民法典》立法时期三个阶段对于雇佣合同学术界的观点。他认为雇佣合同在《合同法》和《民法典》中均缺失的原因是雇佣与劳动的内涵界定不明晰。此文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邱晨鹤律师代为演讲,在演讲结束后,邱晨鹤律师就该篇文章,结合其实务经验分享了自己的思考。
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副教授通过线上参会的方式就“不可抗力规则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切入点”发表主题演讲。她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从劳动合同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理论前提、劳动合同语境下不可抗力的构成与范围、不可抗力作为劳动合同免责事由和不可抗力与劳动合同的可能出路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同时,疫情下的劳动合同履行需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探寻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的因果关系。
四位演讲嘉宾演讲结束后,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中心党总支书记陈嵘、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主任周国良、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庭长韩琰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秘书长岑峨就上半场的主题演讲进行了与谈。在自由讨论环节,原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谈育明、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慧以及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倩就民法典对劳动者的影响、雇佣合同的性质以及大数据算法下新式用工关系的界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研讨会的下半场由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吴薇主持。
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石先广律师就“《民法典》的原则与劳动法律原则的异同及适用”主题发表演讲,他将《民法典》所确立的六大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原则一一比对,依次结合实际案例分享《民法典》与劳动法原则的异同及适用范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付强律师发表“应聘者签署录用通知后拒绝入职的责任承担——以民法典新增‘预约合同’为视角”的主题演讲。他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讨论《民法典》新增的预约合同在劳动法领域该如何适用,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慧律师发表了“从《民法典》谈劳动关系中的名誉权纠纷及应对”的主题演讲。他结合《民法典》实施之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部分名誉权纠纷案例,再从《民法典》的角度阐述了劳动关系中的名誉权纠纷,包括名誉权的规定、名誉权纠纷的类型以及《民法典》实施后劳动关系中侵犯名誉权的应对。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立圻律师以“《民法典》反性骚扰规定与劳动法问题及企业应对策略”为主题,分享《民法典》出台之前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和部分案例,再将《民法典》草案至成稿中关于性骚扰规定的变化进行分析,阐述用人单位在《民法典》下对性骚扰防治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对企业应如何建立预防、处理“性骚扰”机制进行总结。
四位演讲嘉宾演讲结束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乔蓓华、上海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学术部主任赖福建、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陆胤以及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倩就下半场的主题演讲进行了与谈。在自由讨论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副教授、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钱明辉律师围绕互联网时代新型用工关系的界定、职场性骚扰等问题发表观点,引发与会人员的思考。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通过线上参会的方式进行会议总结。他指出,民法典是不断进步的时代背景下的产物,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立法体系影响深远。社会各界一直以来热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于劳动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迈上了新的台阶。最后,王教授对与会嘉宾给予了高度评价,并祝贺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最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春云律师发表闭幕致辞。她表示,本次研讨会能取得圆满成功离不开各位到场及线上参会嘉宾的支持与认可,她对支持本次会议的各单位和为此次研讨会辛苦付出的所有人员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并期待下次研讨会的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