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日,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关于《海商法》修改的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上海海事大学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来自司法机关、航运企业、科研院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30余位海商法领域的专家与学者,以“《海商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为主题,对“《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修改”和“《海商法》修改的其他问题”两个议题进行深入交流研讨。
议题一围绕“关于《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修改”展开,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上海海事大学原校党委书记於世成教授主持。我国著名海商法学家尹东年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胡正良教授、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谢振衔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尹东年教授对《海商法》的制定过程进行了扼要回顾,并且认为当时制定《海商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今天的修法仍然适用。同时,尹教授认为此次修改工作有的地方存在停留在“面上”,而没有深入到“点上”的现象,对具体条款的修改要精细化。
胡正良教授围绕《海商法》第四章修改应遵循的原则以及第四章修改存在的五个关键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胡教授认为《海商法》第四章的修改应以问题为导向,从我国实际出发,解决海商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问题,应对《海商法》整体状况进行客观判断,是否达到需要全面的、整体的修改程度,从而选择合理的修改路径。
谢振衔庭长围绕《海商法》第四章的修改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介绍了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审判中的具体做法。针对《海商法》第55条、86条、105条在适用中碰到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对《海商法》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议题二“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其他问题”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沈秋明教授主持。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徐国平教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黄顺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琦、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戴玉鑫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徐国平教授围绕海商法修订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一章的几个问题展开深入解读,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地理范围、公约有关术语的国内化和环境损害及相关概念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章节的意见。
黄顺刚律师认为修法应在具体条款的修改上下功夫而不宜全面铺开,同时指出了《海商法》修订稿中有待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存在的问题。他强调修法应慎重借鉴国际公约和保持法律用语的一致性,加强比较法研究,提高法律移植技术,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周琦律师认为目前《海商法》规定的租船合同条款在实践中使用率较低,并对此现象作了深入分析。同时还就《海商法》修改稿中有关仲裁条款的并入和留置权条款谈了自己的看法。
戴玉鑫律师从《海商法》自身特点及其逻辑自洽的角度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意见,认为修法不能脱离实践,不能求大求全,商法应追求市场的利益平衡。
在讨论环节,大连海事大学张永坚教授、上海海事大学姚洪秀教授和上海海事法院法官助理仲海波等就研讨会的相关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张永坚教授认为当前《海商法》的修法思路还需进一步明确。我国《海商法》对船员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同时还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法律修改应契合国家发展现状,遵循修法的基本原则。姚洪秀教授认为对现行《海商法》第四章的修改幅度不宜过大。法官助理仲海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款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有关专家学者围绕研讨会主题的一系列精彩发言,给与会者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和启迪,这将对促进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工作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