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东年(1936— )法学专业教授、著名海商法专家,硕士研究生导师。1960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海运管理系,历任上海海运学院远洋运输业务系副主任、国际航运系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商委员会主任,上海货运代理人协会顾问,现任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顾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海事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长期从事海商法教学及研究,我国《海商法》、《港口法》、《水运法》、《航运法》起草小组成员。合著《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概论》、《海运法规教程》,主编《当代海商法的理论与实践》,主审《海商法大辞典》。1986年获“全国交通教育先进教师”称号,1992年度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992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
访:您为什么会选择海商法领域研学? 尹:我想结合我个人的经历谈这个问题。我是1960年从大连海运学院毕业的,毕业之后就分配到了上海海运学院,一开始分到了航海系,讲授船艺这些课程,以前都没学过,要从头开始学。1962年,交通部对所属院校进行院系调整,把上海海运学院的航海、轮机这些船上专业全部迁到了大连,大连海运学院的管理专业全部迁到了上海,包括武汉水运工程学院的管理专业,也迁到了上海,所以1962年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格局:航海系的教师纷纷离开,当时我还定不下来,学校究竟怎么安排还没有定。但是也是1962年,交通部准备在咱们学校设立远洋运输业务系,或者叫远洋运输业务专业。为什么要在我们学校设立呢,因为在50年代一直到1962年的这段时间里,当时我们国际航运领域的干部和业务人员都是稀缺的,所以交通部决定从所属的各海运系抽调一些干部,成立一个远洋班,这个远洋班一般2-3年,主要学习英语,适当地学一些其他业务课程。这个班延续好多年,所以有一段时间里国内很多航运企业的领导都是从这个远洋班出身的。后来这个远洋班还在大连海运学院办过几期,又在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办过一两期,最后交通部决定撤销这个远洋班,在上海海运学院成立了一个远洋运输业务专业,当时学校里面抽了5个人,成立了一个筹备小组,这5个人,业务上以张既义教授为主,我是作为最年轻的教师参与。目前其他4位老师都离世了。在62年-65年这段时间里,我主要从事教学工作,两门课,《远洋运输业务》和《海商法》。其实我在大学里没有学过这这方面内容,所以这对我来讲是完全陌生的。那个时候我很着急,那怎么办呢?首先我就先到那个咱们国内航运企业里面最强大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去了一年的时间,真正参加实践工作,从内勤做到外勤,每一个环节过程我都去做了,接下来又到北京。中国外运公司,一个外贸运输公司,他们那边有几个老员工也是很不错的,我也跟他们学习了一段时间,回来以后我就开始编那本远洋运输业务教材,然后就开始以这本教材为基础上课了。从62年-65年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我做63级的班主任,一直做到他们毕业,所以我跟这个班的关系特别好,一直维持到了现在。到1972年,我们学校里的其他专业都停了,就剩下我们这个远洋运输业务专业还在继续招。那么从1972年一直到1976年,海商法这门课一直是我在上。那我刚开始上课的时候,一方面就是实践中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就是要多看书,主要就是看英国的判例与英国的普通法,国际公约也看得多,同时也看了一些魏文瀚、魏文达老先生写的书。那时候魏文瀚先生有一个非正式招的学生。他在我们学校待了两三年,主要就跟着魏文瀚先生学,在这段时间里我就时常跟他在一起听魏文瀚讲课。他讲的主要以英国法为主,加入公约,那么我就结合在实践中了解到的情况,开始讲海商法。这段时间航运企业的人才需求非常大,实践证明我们这几届的学生出去以后真的起的作用很大,包括外贸方面。我举个例子:根据我们跟外经贸部人事处的协议,就是每年为他们培养几个学生。我们74届的第一批就去了5个同学,这5个同学去了之后不得了,表现得非常棒,最后都成为了五大外贸企业的副总裁甚至是总裁。所以这个影响很大,因为他们在单位里面发挥的作用很大。1977年正式招生,叫远洋运输业务专业,79年我就去挪威学习了,80年回来,回来之后做副系主任,管教学。到了82年,党委决定让我做系主任。在这段时间里,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远洋运输业务专业改名,改为国际航运专业。当时也有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应该改成国际航运管理专业,理由是国际航运专业听起来像是商船专业。我也去征求了很多意见,包括美国纽约大学一些教授的意见,最终还是决定就叫国际航运专业。我做系主任从82年一直到96年,到了60岁退休的年纪,当时学校给我一个特殊政策,让我延迟到2001年退休,这就是我大概的求学及从教经历。 访:您做国际航运系的主任那么多年,有没有您印象特别深刻的事件或者是特别大的成就? 尹:谈不上成就,我就讲一下我做系主任这十几年的时间里面印象最深刻的几件事。 第一件事:当时远洋运输业务专业里面最主要的就是两门课,一门《远洋运输业务》,一门《海商法》。但我们发现,这两门课重复的内容太多了,一定程度上也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在国际航运这个领域里面,业务离不开法律,法律也离不开业务。后来我根据在国外学习的情况(1984年至1985年我在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里学习),决定将这两门课改革,要把他们合并重新划分内容,就是现在大家看到的《班轮运输实务与法规》、《租船与租船合同》、《海事法》、《海事国际私法》、《海上保险法》。后来因为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就又增加了一门《集装箱业务与法律》。这么划分,我个人感觉影响很大。这几门课的分类跟航运实践完全一致,因为船公司也都是这么分的,海事法院也是这么分的。从国外来看,国际公约也是这么分的,有班轮的规则、租约的规则等。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专门的教师配上去。在师资队伍培养的这一块,我是下了很大的功夫,我在每门课里面都相应地配了几名教师,但是我跟他们讲得很清楚,海商法和远洋运输业务要全面了解,但是重点攻什么,像姚洪秀老师重点研究租船,侯军老师重点研究海事国际私法,杨召南老师重点研究海上保险。这么一分以后,加上他们的不断努力,很快这些教师就在国内的相应领域里面都有了发言权。 第二件事就是师资培养。培育出一支强大的师资队伍,对于教学起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除了课程改革之外,我还注意将教师培养方向定为既有理论又有实践。因为法律是离不开实践的。你们想,为什么海商法在解放以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得到非常好的发展,是因为好多人看到海商法是怕的。很多人不了解,说海商法不是法律,是一项业务,这个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他们没有深入研究下去。我认为需要在实践方面给教师们加强。所以我又做了些工作,例如我去香港,给招商局总裁做了不少工作,最后他们同意了,把我们的教师分批分期地送过去,而且一去就是3-4年。我也跟这些教师讲,你不能去了不回来,所以他们中间有时候偶尔也会回来讲讲课。这批教师到了招商局,可以说发挥的作用很大。招商局想把某位老师留下来做法律部部长,但是我坚决不同意,后来这位老师就回来了。此外,我与国内的企业也频繁接触,安排一些教师到企业去。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我们成立了上海海事律师事务所。整个上海市专门从事海事海商案件的事务所里,这是第一家。这就是我们上海海运学院办的,相当一部分的法律系教师参与了。一方面有了兼职律师的执照,一方面参与实际工作,所以那段时间教师们是很忙的,但是他们得到了锻炼。我记得我有一个研究生跟我说:“我本科在复旦念书,硕士在海运学院念书,博士在北大念书。但说实在的,我一点不感觉海运学院的师资力量弱。我们这个师资队伍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反过来在实践中对理论理解得更深刻。”所以我认为在我做系主任这十几年的时间里,对于师资队伍培养是非常重视的。 第三件事就是扩大影响力。我们在海商法、国际航运人才培养方面是处于优势地位的。首先,我们做了一个培训班,从3个月、到2个月、再到1个月,分批进行。国内的各个航运企业都很积极,每次都要来50多人。比如说,上海外代的人事科科长带了一批业务人员到这专门学两个月。现在我看到有很多航运企业里面的老员工,他们看到我还会跟我说:“尹老师,我们当时听过你的课,都是从你的培训班里面出来的。”我们的这个培训班影响很大。另外一个就是在香港。那个时候我去香港,主要是我一个人去讲课,香港的海员工会来找我说,航运协会里面的高级职员基本都是英国人,华人很少。因此他们跟我说,要多培养一些中国人,在这个航运协会里面站住脚,要占主导地位,所以希望能够跟我们合作。我听到这个消息感到非常高兴。整个签证流程都是香港那边给我们办的,过程非常顺利,我们就派了一批老师,像杨老师、姚老师等都去了,包括我自己也去那边上课。这样办了两期到三期,每期有两年,每天晚上给他们上课,大家都很用功。我们最后有一个学员,做到了香港工会联合会的主席,影响力很大。我自己在香港做专题讲座的时候,香港的报纸都登过的。这个培训班办了没几年,这些中国职员都纷纷提升了。有位学员跟我说:“老师,我现在做到经理了,我们在这个培训班里学到了很多知识。”但是后来很可惜,因为各种原因,我们这个培训班在香港没有继续下去。我记得有一次,分管教育的交通部副部长刚上任,到我们学校来考察,就问尹老师在不在,校领导才知道我跟他还是比较熟的。后来开了座谈会,我也去参加了,副部长一进来就跟我说:“尹老师,您这个国航系不得了啊,外经贸部、交通部都纷纷要求你们的毕业生到他们那边去,中远、中海的总经理们也希望你们的毕业生到他们那边去。”后来他们过来招聘,果然点名要我们国航系、国法系的同学。我去北京招生的时候,听到很多地方高考获得高分的学生都来我们专业,说明专业的影响力很大。 在对外交流方面,我们也做了不少工作。我请了挪威的航运科学院,他们由挪威船级社资助派了一批专家教授到上海来讲课,这是航运领域第一次有外国大规模派专家来国内讲课。当天在锦江饭店,有300-500人参加。上海外代当时力量很强,里面好多业务人员都被交通部派到香港去做总经理了,这些经理就跟我说:“尹老师,我们听了这些专家的课以后,以前我们不确定的、有疑虑的基本上都得到了解决。”在这之后,我们又陆续地请了好多专家来讲课,比如86年、87年,请了一批美国的专家来讲海商法。还有香港的杨良宜先生。杨先生是86年在远洋公司与他认识的,以后他每年都来我们这里讲课,效果很好。我记得我们跟英国(某机构)也签订了非正式的协议,每年他们都派人过来谈海商法最新案例。国内,我们也注重跟海事法院沟通,请海事法院的法官给学生讲程序法。昨天有一位海事法院的退休法官还跟我说:“尹老师,当时您请我们过来,讲海事案件里面的程序问题,我觉得很好,对学生帮助很大。”所以我认为我们在扩大对外影响这方面,无论是对内也好、对外也好,还是我们学校举办的第一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影响都是蛮好的。所以我回顾起来,在我系主任的这十多年里,有含金量的工作集中在以上这几个方面。 访:除系主任工作以外,您可否谈下个人教学与科研方面的经历以及经验? 尹:至于我自己的教学与研究方面,工作前期有个特点是多去企业实践。我是抓住一切机会参加实践。我被下放到港口,上海第五装卸区,我去参加他们一个重大件的工班,跟了他们一年,在重大件的装卸方面是学到不少东西的。船代、货代以及船公司我都去过,我认为对于我的专业来讲帮助是很大的。最近在做一个光船租赁纠纷的仲裁,我是首席仲裁员,一方当事人很明显地违约了,但是另一方的船公司没有通知他要去改正,结果庭上船公司的代理人就说:“船已经光船租赁出去了,我们没有必要再了解了,一直也不知道他违约了,直到现在才知道。”然后我就跟他说:“你可能是时间久了,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船公司里面有一个航运部门,航运部门里面有很多调度员,每个调度员都管专门的航线、专门的船舶,作为调度员,对他所管理的航线、船舶的动态是必须了解的,现在证明你们的调度员对实际根本是不了解的,你是失职的。”由此可见,实践在海商法学习和工作中的重要性。 我的学习情况刚才也讲过了,从开始的跟随魏文瀚教授学习海商法,到后来我听了不少民法课。林我鹏教授当时是中国的四大民法教授之一,是国民党中央大学非常有名的教授民法的教师。后来在我们系里面给研究生讲民法,我也去旁听过;高文彬教授讲海洋法也是非常不错的。通过不停的实践,再到国外去学习,我对海商法是慢慢地熟悉了。 除了80年代、90年代写了几本书之外,我著作不多,后期我主要的精力放在立法方面。立法对于我来说是一项又花时间、又花精力、又很有体会、很有收获的一项工作。81年,我参加中国海商法起草委员会。当时我是作为一名成员参加,在北京组织好多次会议,要去调查、了解、开座谈会,一直持续到海商法出台。到最后出台之前,就是现在看到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租船合同、旅客合同等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是我在做。后来进入人大常委会讨论阶段,我是参加了这个大组讨论,后来顺利通过。海商法的整个立法过程是漫长的,整整涉及到几代人,算起来我可能是属于第三代人,像魏文瀚、魏文达先生是属于第一代,第二代就是朱曾杰老师,第三代就是我们这些人了。因为海商法是涉外性非常强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参照国际公约。因此起草海商法,是要把通行的国际公约作为我们的主要参考之一。再加上92年之前,就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所以海商法出台以后没有给航运界带来一种很突然的感觉,很顺利地被接受。接下来,我又参与了《国际海运条例》的制定,地点是在上海。时间不是很长,但是很顺利,主要涉及的部分就是无船承运人。接下来是港口法,起草花的时间很多,当时的问题是到底把它作为一种行政法还是实体法?这个问题争论了很长时间。当时我主要参与的是港口经营部分,就是民事法律关系这块。最后公布的时候,因为把该法正式确定为行政法,就把涉及民事法律关系那部分排除掉了。但是其中还是有一、两条涉及到了民事法律关系。除了港口法之外,我又参与了交通部的水陆两规,就是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跟港口货物规则,这两个规则我整整参与了一年时间。当时带了一位於老师的研究生,她毕业之后就跟我一起从事教学、研究工作。这两规对国内航运业可以说是起了很大的作用。当然现在已经被废除了,因为它里面有些内容跟立法法有冲突。近期的海商法修改里面,就考虑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放到海商法里面去,作为一个补充内容,这个问题正在讨论。本来交通部还想专门成立一个国内水路运输法,全部交给我们系。我当时组织系里的老师弄了很长时间,最后归纳起来给交通部写出一个稿子,最后送交国务院的时候,国务院认为时机不成熟。除了立法工作以外,其他的比如说船公司的提单、租船合同的起草这些我也陆陆续续地参加了不少,我自己也从事着律师工作、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工作。仲裁员这份工作我是从81年一直做到现在,一直都没有停止,本来仲裁员是到70岁就要退休了,但是最后北京把我跟司老师留在仲裁庭里面。同时我又担任最高院的特邀咨询员。这在全国范围内大概请了30多人,上海邀请了两个人,一个是我,还有一个就是检察院的检察长,他后来到最高院去做了副院长。这30多人是从各行各业抽出来的代表,我就是代表航运的,交通这方面就我一个人,主要是对最高院这一年来的工作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工作提意见,开两三天的会。平时最高院有一些案子也会叫我去讨论,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我作为特邀咨询员做了10年,最后最高院领导问我要不要继续做下去,我说“年纪大了,不做了”,所以现在就停下来了。 访:借着学校110周年校庆,您对我们在校师生的发展有什么样的期待? 尹:我总是感觉,办好一个学校,或是办好一个学院、一个专业,关键还是师资队伍问题。以前我们做系主任,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培养一批师资队伍,这是我们的主要工作。其实我感觉起来,现在的师资队伍本身他们的基础比较好,无论是法学基础、语言能力都比我们那个时候要好,问题是现在就要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当然包括各方面的因素。经济上就是个问题,以前我们也碰到这方面的问题,当时我们成立海事律师事务所,案子还蛮多的,律师费也是有很多收入的。可是那时候我跟教师讲清楚的,你们做兼职律师,收入只能用小部分,大部分都是上交系里的。那时大家都没什么意见,很用心地做案子,很用心地想怎么跟教学结合起来。我去听过他们几次讲课,讲得都是蛮好的。所以希望现任领导们想尽各种办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另一建议是鼓励教师做深入研究,提高用法学理论来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能力。我跟现在的老师接触过几次,他们有很多不错的地方,但对相关法律与实务还要做进一步的探究。我举个例子,我们过去讲海商法的时候,比如公约,公约里面的条文解释,基本都是用英国法的,到今天还是这样。但是我们发现国内后来发生的案子,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从争议的内容上,都是远远超过英国的。我们现在碰到的一些案例是用英国的法律、英国的判例解决不了的,那要怎么办呢?我们自己来解释,当然一定要解释得非常合理、非常公平。要对公约的精神有着很充分的理解,才能做出一个正确的解释。我个人就是这样的一个体会,以前我对公约的理解跟我现在相比是差很多很多的。 再有一个建议就是用好校友资源。我们学校的很多校友出去做律师、开公司的,他们都跟我说,很想回学校给我们的学生上课,不计报酬。希望学院能发挥这样的资源优势。 最后,借学校110周年校庆,希望咱们法学院的师生能够在海商法领域多有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