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上午,由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同济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数字化时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讨会在同济大学中法中心C401会议室成功举行。会议开幕式由同济大学法学院王倩副教授主持。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为民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法学院校、人社部门、总工会、法院、劳动仲裁、律所、企业等的领导与嘉宾80余人参加研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新闻广播FM93.4《法眼看天下》栏目组对会议进行了全程录音,并将据此制作专题节目以“法学家大讲堂”形式择时播出。法学院五名研究生参加了学术研讨会。
同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为民在开幕式上致辞,他首先代表同济大学法学院向前来参会的各界领导与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恰逢同济大学112周年校庆期间,吴为民书记在致辞中向来宾们介绍了同济大学、同济大学法学院的历史与发展历程。他表示,本次研讨会作为法学院校庆活动的一部分,为学术校庆增添了色彩,同时五月是劳动者的月份,举办以“数字化时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主体研讨,更有着特殊的意义和契合性。他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并希望各位来宾在同济校园能够真切感受到浓厚的校庆气氛。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在开幕式上致辞并作大会主旨演讲。她在致辞中首先感谢各位嘉宾的到来及同济大学法学院领导、老师的支持,并强调了本次论坛具有的双重意义。一方面,本次研讨会正值五一国际劳动节刚过不久召开,宣传和弘扬体面劳动理念,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时间意义;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进入数字化时代,劳动者权益面临新形势下更加严峻的挑战,研究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更加重要的时代意义。随后的大会主题分享中,曹艳春会长发表了题为“数字化时代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 ”的大会主旨演讲,曹艳春教授从劳动关系从属性与劳动者人格权问题、数字化时代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保护模式三方面做出介绍,并从明确用人单位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建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规定企业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首要责任制度、培养劳动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意识等几方面提出了思考与建议。
研讨会设置了两个单元的主题研讨。第一单元围绕“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展开,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协会副会长张宪民主持了这一阶段的研讨。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田思路首先发表了“智能化劳动管理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主题演讲,田教授从劳动管理权的几类学说与劳动者人格权的基础概念入手,随后归纳分析了劳动者隐私权在“职场时空”下的被侵害类型,并就国内外立法基础和有关规定做出了介绍,最后提出了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时应当遵循的信息自决、劳资合议、利益平衡、利益优先等法律原则并总结指出,任何对劳动者数据的使用都不应侵犯劳动者个人的基本权利。
来自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卢珍律师对“欧盟GDPR与我国网安法项下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比较。她首先介绍的GDPR的管辖和适用范围以及条例内容与企业违规后果,随后结合实践中具体情形将其应用至劳动关系场景中,重点分析了中国企业在欧洲设立子公司与欧洲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两类情形。最后,卢律师介绍了GDPR与我国网安法对个人信息定义、员工的同意以及数据跨境传输三方面不同,对两法在用工关系方面涉及的差异做出了全面比较。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凌云针对“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发表演讲,她首先对隐私和信息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并分析了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法理基础,认为该基础应当是避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滥用。李教授重点关注使用劳动者数据需要遵循合法依据以寻求合法利益的豁免,并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最后,李教授提出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分阶段保护,结合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针对求职阶段、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和劳动者离职后的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是否允许企业配合其他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背景调查等发表了观点和看法。
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胤从基本概念的角度分析了“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几种表述的内涵差异,认为部分加工处理后的信息虽然来源于个人数据,但已经与个人因素隔离,不能被认为是个人数据。在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的问题方面,陆律师主要介绍了GDPR第6条有关数据处理行为合法性的规定,认为企业对员工的数据使用应当至少符合员工同意、履行劳动合同的需要、劳动法义务的需要、维护企业或公共利益需要等条件之一。
评议环节中,上海人社局就业促进中心主任周国良肯定了本次会议的选题,结合几位发言人的演讲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并表示希望学者不仅关注域外法规定,也对域外理论和实务界对其规定的评价予以介绍。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认为几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详实、相互关联,同时提出劳动法领域还面临着促进平等、反对歧视等其他挑战,认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值得关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薛文成发言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是劳动法领域内的命题,不能单纯依靠企业与劳动者,还可能需要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配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庞春云提出,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概念区别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主张两者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同时还应当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修正案等相关内容。
自由发言环节,来自不同行业的发言人,围绕个人信息可能包含的财产属性、国家出台的标准性技术规范、采用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者信息、企业合规能否对企业带来一些竞争优势、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和想法。
会议第二单元围绕“平台用工、远程工作与电子证据”展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文龙主持此阶段的研讨。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副部长陈嵘做了关于“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问题实证研究”的报告,他列举介绍了众包模式的几个典型案例,提出关于该模式下劳动报酬权保护以及平台事实上占垄断主导地位、从业者处于弱势等问题;同时结合外包模式的案例提出劳务外包模式的合法性与弊端,并建议严格监管,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等,以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颖慧的发言围绕“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展开,张教授介绍了远程劳动的基本概念、远程劳动在劳动法适用中对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判断,并比较了远程劳动与传统的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设立基础的不同,最后还提出了劳动者自行申报、以劳动合同确认工作时间总额等应对方法。
权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启盛主要关注“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问题”,聚焦于定位考勤,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重要城市二审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归纳总结出司法实践中有关定位考勤的七个争议焦点,为企业合规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唐律师最后提出,企业使用定位考勤的过程中应当做到考勤制度民主公示、操作规范具体明确、考勤异常及时跟进、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四方面要求。
评议环节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乔蓓华提到了司法实践中对平台用工、远程用工的认定标准,认为电子证据需要满足有效性等要求,同时还有赖于其他证据的补强。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长韩琰提出平台经济下企业脱离传统管理模式,远程工作中也需要新的应对措施,加强劳动基准的保护,管理模式的优化,研究灵活用工模式尤为重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磊认为现有法律模式需要进一步创新并提出大陆法体系是否能够适应变化的思考,创设或者修改法律比较困难,但是法官可以用好既有的法律工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根旺发言称,平台企业从业者缺乏基本保障问题已经存在,若全面认定劳动关系可能导致众多企业无法生存,远程用工背景下独立承揽人合同模式的采用值得思考研究,应当注重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
自由讨论环节,发言者提到了更多值得关注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具体问题,如电子考勤发生异常情况后的解决和应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利用和完善、传统的按工作量支付工作报酬的计量方法的再次使用以及远程工作中工伤认定等。
两个单元的讨论结束之后,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做了总结点评。他指出,本次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具体体现在三方面的转变与进步:首先,研究视野和着力点有明显转变,由研究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转向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由研究经济利益保护问题转向人格权益保护、由研究实体法保护转向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由单纯劳动法保护转向跨部门法保护、由寻求新立法机制转向对现有法律更好利用的研究;其次,研究深度有明显进展,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信息权的属性归属等问题涉及价值取向、制度设计、保护思路等方面,可以就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多方利益进行平衡,采用理论、法条、案例数据、判例等多方面加深研究力度,有利于取得突破进展;第三,研讨主题更加放眼未来,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非过于超前,上海作为与国际接轨的一线城市,应当敢于挑战前沿问题,利用上海特有的优势,形成良好的个人数据保护氛围,从而吸引更多高端人才,迈向更好的未来。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倩在会议最后,再次代表同济大学法学院向全体参会人员的到来表示感谢,并欢迎各位嘉宾今后再来到同济进行更加深入广泛的交流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