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大数据与AI法治研究中心、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新科技对社会法的挑战与应对”国际研讨会议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来自德国工会联合会法律部及人力资源部、德国劳工学校、德国联邦出版社、清华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等多所高校及实务部门的近60多名专家参会。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带领研究生谢颖琦、马钱丽参加了本次学术研讨会。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张志军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主持。王全兴教授对莅临本次研讨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表示了欢迎和感谢。他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数字化与新科技时代带来就业结构的改变、冲击着法律与社会伦理、挑战着产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衡平。社会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回应时代变迁中的新问题。本次会议不但汇聚了我国社会法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专家,而且有幸邀请到众多国外嘉宾,这样的思想碰撞必定激发智慧的火花。
德国工会联合会(DGB)法律部首席执行官 Vorbau Reinhard先生首先对受邀前来参会表示感谢并介绍了DGB法律保护的核心任务和目标。德国劳工学校教授Frank Balmes感谢受邀来到上海并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德国劳工学校的发展历程,表示希望与中方高校加强交流与合作。德国工会联合会出版社总经理 Mr.Rainer Jöde介绍了出版社的历史、与中国出版社之间的关系,希望今后能够更多出版中德交流的劳动法著作。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此次社会法国际研讨会,不仅能够引发对新科技时代劳动法适用的反思,还能聆听德国专家带来的德国在工业4.0进程中的劳动关系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些做法,为我国社会法解决相应具体问题提供借鉴。面对新科技对劳动用工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挑战,基于我国国情我们还有很多新的课题要研究:一是如何认识与定位这些新业态、新经济形态下的用人关系?如何保护这些新业态的从业者,同时兼顾新业态的新的用工形式,平衡好双方的利益。二是应该探索制定新业态新型职业的劳动基准和社会保险保障,对相关从业者的劳动权益进行分层保护,而不是让其游离于劳动法的规制范围之外。三是面对新科技带来的人工智能,会很大程度上解放劳动力和提高生产力,有些领域可能替代人工,但它本质上也会催生新的职业。我们应该探索相应的劳动政策来教育和培训新的工作者进入新的工作岗位、帮助那些可能失去岗位的人员及时转型重回就业市场。四是做好人工智能基础教育普及的同时,应加强人工智能创新教育和职业教育,改变传统的应试教育,将课程和教育重点放在推动创新和创业的技能上,迎接工业4.0时代的到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中德两国劳动法专家及实务界同仁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她在致辞中表示,在数字化与新科技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对社会法领域法律问题的探索与研究产生了极大的需求。本次会议是理论和实务良好结合的典范,也是中德社会法领域智慧碰撞的文化大餐,再次感谢各位的大力支持,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本次会议分为三个单元,各单元议题依次为:工业4.0与新就业形式、数字化与新技术条件下的劳动者定位、数字化与新技术条件下的法律调整与管理实务。
第一单元:工业4.0与新就业形式
本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主持。报告人分别为DGB法律部首席执行官Vorbau Reinhard先生及华东政法大学田思路教授。
Vorbau Reinhard先生介绍了工业革命1.0至工业4.0革命演进过程。他指出,工业1.0产生于英国,1830年德国才开始进入工业革命1.0时代。工业革命2.0时代,传送带的发明使得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工业革命3.0时代国家希望通过制度变革提高人民福祉,福利国家的概念起源于英国,却在德国兴起。工业革命4.0则以计算机的发明为起点的, Vorbau Reinhard 先生表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生物技术等邻域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中国的工业4.0发展是值得德方学习的。
田思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工业4.0时代的从属劳动论》。田思路教授首先对工业4.0的概念进行分析,提出工业4.0时代,劳动法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是否逐渐衰退、灵活就业形式的多元共生是否会成为未来发展的主流、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是否会随之下降。其次,田教授以从属性研究的意义、分类、判定基准、认定的创新思考等方面对以上问题一一回应。最后,田教授指出,如果在劳动形态多样化以及劳务供给形态相互转换的过程中,对社会有益的劳务提供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认识广泛深入的话,劳动法就有可能突破原有适用范围的固定和僵化,修改既成的从属劳动理论。工业4.0时代,自主、独立、个性化、创造性劳动将迅速发展,从属性劳动将逐步衰退,人类将从传统的从属劳动中解放出来,更多地自主从事有价值、有意义的工作。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崭新标志。
Vorbau Reinhard先生的报告主题为《德国新的就业形式和劳动法规》。在报告中首先他提到,数字化时代引发全球工作方式的变革,它是一个非具体的概念,值得我们深思。其次,报告中Vorbau Reinhard先生以形象的图片展示了数字化生活下的社会生活。最后介绍了德国的新型就业模式,包括共享员工、工作分担、临时管理、零时用工、众包、合作工作、运送服务等。
第一单元评议环节
在两位报告人的精彩发言结束后,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邱宝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红梅、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刘诚分别进行了评议。
邱宝华院长表示赞同田思路教授对从属性分类讨论的观点,她提出,工业4.0的发展逐步改变了劳动方式,机器将人从繁重危险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但也逐步体现对人的替代作用。应当从应然和实然角度分析新科技引发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工业4.0时代,更应关注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超强竞争优势并从法律上予以应对。
赵红梅教授认为从属性的判断已经超越了契约时代的平等界限,德国互联网用工的挑战与我国面临的挑战是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德国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走向福利国家的代表,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的现状下又在工业4.0的浪潮中产生不少新问题。赵教授认为若劳动者被替代,则作为人的社会属性也将下降。
刘诚教授认为两位教授的演讲都带我们回顾了劳动法的历程,他认为劳动法不应当放松管制,人工智能时代并不会因科技原因降低雇主对员工的控制力。刘教授指出,我们现在过分追求经济发展,但也要重视机器无法取代的人的情感诉求,切勿将人工智能作为泡沫,给劳动法施加过多压力。
在评议环节结束后,进入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在此环节,现场的诸位专家学者针对报告人及评议人所讲的内容不仅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也同时发现了新的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二单元:数字化与新技术条件下的劳动者定位
本次会议第二单元由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主持,报告人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飞、DGB人力资源部主管Bertold Brücher先生 以及DGB法律保护部门的Werner Bünnagel先生。
王天玉研究员以《平台用工是什么?挑战了什么?》为题进行报告。他依次从中国分享经济发展的概况、平台经济发展模式、平台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的争议、从属性的学理讨论、面临的挑战五个层面展开。他提到中国分享经济的发展迅猛,不同形态的组织平台中出现问题最多是Platform C,即通过注册方式实现劳动提供与劳动需求服务的这类平台。随后,他从2014年至2018年中国法院不同判决类型入手,分析劳动提供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再次,王天玉研究员解构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从属性理论与审判实践的认定差异。最后指出在线平台劳动的本质是承揽的社会化,也是平台用工社会化的结果,个体的雇佣行为逐步演化成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这本身就是社会化的过程。我们应当将劳动法作为一个工具箱,构建多层次的劳动保护体系。
王飞法官以《“互联网+”业态的面纱--从劳动关系的认定出发》为题的报告。王飞法官指出“互联网+”带来了生活方式便利化、交易模式远程化与多样化、劳动用工关系模糊化等变化。其次,通过导入案例的方式,他阐释了司法实践中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接下来,他以具体案件中被告抗辩理由为切入点,对企业经营模式的面纱进行揭示。最后,他表示劳动关系并非洪水猛兽,我们既要用劳动法调整好传统劳动关系,又有必要承认非标准的劳动关系,承认并加强对这类“灵活用工”形态的保护。
Bertold Brücher先生以《从德国法及数字化和新技术角度看劳动者定义》为题进行报告。首先,他将“工人”一词分别从德国法的定义、数字化新科技视角下进行解析。他指出数字化与新科技的背景下,工作场所劳动关系变得松散。数字化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变化,外包这种用工方式成为德国公司的“宠儿”,由此引发了工资、社保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德国工会社保联合会希望通过政策的制定,来定义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并将自雇劳动者的社保、医疗问题纳入新政策制定的重点。
Werner Bünnagel先生以《DGB的现代知识经济法律保护:数字化与人际网络之间的紧张关系》为题进行报告。报告中他提到,数字革命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尤其是当这些改变冲击到熟悉的工作世界时有着如此不可思议和未知的势头。他指出知识管理是影响企业发展和战略规划的关键职能,特别是工业生产的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与人类知识相关的服务流程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数字化和人类知识似乎处于一个紧张的领域, Werner Bünnagel先生认为消解这类紧张关系有利于与实现数字化发展与基本权利保护的双赢。
第二单元评议环节
在以上四位报告人的精彩发言结束后,上海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中心主任周国良、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上海市总工会调研员黄琦分别进行了评议。
周国良主任认为针对平台经济带来的风险,可以深入研究实践与法的互动,加强多层次劳动保护,以社会保障的方式缓解社会风险, 我国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的保护,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态度,促进平台经济发展。
冯教授指出劳动关系的判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数字化时代让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复杂,倒逼我们去反思从属性理论是否需要补充。在此过程中,劳动法应该有所担当,当传统理论遇到解释功能不足时,传统理论是否应当做出弹性伸缩亦或做出除外规定。
黄琦调研员认为王天玉研究员的报告可以用“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来评价。她认为王飞法官的报告非常有情怀,不仅带领大家体验了什么是互联网用工,也引发我们的诸多反思。最后,黄琦调研员对德国专家提到的体面劳动表示认同,她认为在互联网、数字化、平台经济背景下,缺乏对体面劳动的保护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接下来进入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现场气氛热烈。与会嘉宾对报告提出自己的疑惑与见解,几位报告人也对此进行详细的回答。
第三单元:数字化与新技术条件下的法律调整与管理实务
本次会议第三单元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岑娥主持,报告人分别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德国劳工学校Mr.Tino Junghans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周长征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副教授以及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胤律师。
沈建峰教授以《产业升级与用工关系的法律调整》为题进行报告。沈建峰教授依次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报告,依次为工业时代走向信息化时代、用工关系法律调整观念的变革、用工关系法律调整技术的变革、技术带来的问题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灵活与安全的再平衡。沈教授指出劳务关系的法律是私人自治,这种过度的自治或称自由将导致社会保护的落空。从劳动力市场配给的宏观框架上来看,应从更宏观的视角认识劳动关系,实现用工关系的分层治理。沈教授强调,在用工关系法律调整技术的变革中应该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技术带来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最后,他表示用工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协调的目标和初心是寻求平衡,包括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实现不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平衡。信息化时代用工关系法律调整变革不应减损对劳动者的保护;而是适用“互联网+”背景下用工方式的法律调整机制。
Tino Junghans教授以《德国的工人参与及其在数字化和新技术时代的影响》为题进行报告。首先,他解释了何为劳资委员会的共同决定。并对共同决定权进行分析。在具有真正共同决定权的事宜上,雇主不得未经工务局同意而采取任何措施,而必须先向劳资委员会申请,并设法取得其对拟采取措施的同意。其次,Tino Junghans教授介绍了影响劳资委员会做出选择的因素、工作组织的根本变化、劳资委员会面临的新挑战。最后,他指出,引进新技术的决定仅由雇主作出,劳资委员会只可在其法定共同决定权的框架内参与。劳资委员会必须维护雇员的利益,并充分保障他们的权利。
周长征副教授以《平台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模式探析》为题进行报告。依次从平台经济带来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问题、国内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模式的地方经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模式的国际比较、
平台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模式的制度构建四个方面展开。
他指出,为了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保障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将来应当尽快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随着新经济、新业态在我国的出现,特别是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伤保险法将来会逐渐向职业伤害保险发展,职业伤害保险必将成为我国工伤保险体系中的重大制度创新。
胡凌副教授以《互联网平台对网络劳动者的控制力》为题进行报告。胡凌副教授报告的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主要从作为一种经济生产过程的互联网平台、平台的生产过程与措施、平台对网络劳动者不同程度的控制力、认定劳动关系的其他可能标准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为分享经济也是平台经济;在这一部分中他从如何想象我们和平台的关系、平台是企业还是市场以及平台如何主导生产过程为我们解析平台经济。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平台对网络劳动者不同程度的控制力。包括制定平台上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劳动者和交易参与者加强管理和监控、强化人格从属性等方面。最后,胡凌副教授从司法如何回应、劳动预期标准以及多元替代性分配机制依次进行报告。
陆胤律师以《GDPR对员工信息管理的挑战》为题进行报告。他首先介绍了GDPR制定的历史流变并讲解了GDPR的适用范围,特别是我国涉欧企业GDPR的适用判定。其次,企业要在哪些层面重视GDPR的影响,包括适用范围的扩大、罚金、要求独立的数据保护官、隐私设计、被遗忘权等。最后,陆律师通过具体案例解析了被遗忘权行使面临的法律障碍,提出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建议。
第三单元评议环节
在五位学者精彩纷呈的报告结束后,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金祥教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文龙法官分别就本单元的报告进行了评议。
刘金祥教授主要针对沈建峰教授、周长征副教授、胡凌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刘教授认为沈建峰教授的报告精彩生动,让人印象深刻。刘教授对周长征副教授的报告从不同视角入手,对职业伤害进行探索给予了肯定。他认为胡凌副教授通过的报告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研究必须走出工厂的围墙。
郭文龙法官认为五位报告人的报告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意义。郭法官对德方教授的报告特别是劳资委员会的职能,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对陆胤律师关注GDPR与员工的信息挑战这一视角表示赞赏,并指出我国在被遗忘权移植问题上可能面临的困境。最后,郭法官认为在现有立法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好法律工具箱是解决新科技时代对社会法挑战的主要路径。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做了闭幕致辞。吴文芳教授对本次研讨会召开的背景、契机与研究前景做了说明,王全兴教授指出对这一主题研究应从八对研究思路入手。他表示,此次国际研讨会给了我们诸多启发与灵感,与德国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在一起针对社会法中的问题进行热切讨论,不仅是一个巩固友谊的机会,也是一个互相学习的过程,在研讨会中发现的问题也值得在未来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
供图:罗萱
供稿: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