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内容之法理释明
——立足于“新型权利”背景下的深思
张先贵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文章编号:1674-5205(2019)01 0154 (015)
收稿日期:2018-01-1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7CFX012);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5012);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16EFX001)
作者简介:张先贵(1985—),男,安徽含山人,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 要〕 积极推动各类新型土地财产权在我国实定法上的“落地”,是突围我国土地财产权的封闭结构,深化我国土地法律制度改革,助推土地产权清晰化、土地要素市场化等目标实现的内在诉求。目前学界围绕土地发展权的内涵、生成逻辑、法律性质和归属等方面的认识尚存明显分歧。其缘由主要在于学理上围绕这一新型权利的法理研判,并没有立足于中国现行地权结构语境来对其内容这一基础性、前提性知识作科学界定。法理上,对土地发展权内容之准确定位,是厘定这一权利的射程范围,区隔此权利与彼权利以及展开与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中国语境下,学理上应立足现行地权结构形态,从平面和立体二元维度来对土地发展权内容作科学定位。自平面维度观之,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增值收益分配构成土地发展权内容之传统要义;自立体维度观之,土地开发强度变更后的增值收益分配构成土地发展权内容的新近发展。无论是平面维度下的土地发展权,还是立体维度下的土地发展权,都应该成为这一权利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所考量的对象。故而现有围绕土地发展权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范式亟须转型。
〔关键词〕 土地发展权;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强度;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