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日,作为上海海事大学庆祝《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的“青年海商法圆桌论坛”在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校区隆重举行。来自高等院校、法院系统、律师事务所的20位40岁以下的海商法青年学者、法官、律师交流、分享了他们的研究成果。会议同时由航运界网提供媒体支持,以微信视频号的形式全程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超过3800人次。
会议分上午、下午两个单元。上午的单元主题为“海商法的基本理论与新近发展”,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郑睿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昊泽,他分享的题目是“《海商法》的虚置化——一种系统论法学的解读”。他从受案范围、立法缺漏和体系归属三方面对《海商法》的虚置化进行了探源,并提出在虚置化背景下《海商法》修改应注重系统整合,适当把握《海商法》的国际性,发挥《海商法》的实践性与引领性。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泽瑞,他分享的题目是“《民法典》适用与《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解释论”。在详细检视了《民法典》《海商法》中船舶所有权变动的规范群及存在问题后,他提出应借《海商法》修改之契机,明确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补充限定第三人的范围为“善意”并将“善意”解释为“排除恶意欺诈”。发生船舶无权处分时,第三人能否获得所有权,需要经过“登记对抗+善意取得制度”的检验,而善意取得下的“善意”应以“船舶占有公示+登记公示”双重标准衡量。最后,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处理规则在船舶多重买卖下的解释,应以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两种逻辑起点展开。
第三位发言人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姜泽慧,她分享的题目是“《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份额抵押制度的完善”。她从《海商法(修改送审稿)》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船舶份额抵押的法律性质、设立条件、实现方式、受偿顺序,对《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的完善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一是删除关于船舶份额抵押权的登记及效力的规定;二是规定船舶抵押权及船舶份额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三是完善同日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规则。
第四位发言人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张一祯博士,他分享的题目是“最高人民法院‘翔龙案’引发的若干思考”。他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30号民事判决书入手,围绕该案判决涉及的提单并入运费条款和留置权条款以及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提出了质疑,并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五位发言人是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高级律师李隽文,他分享的题目是“完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可抗力规则的建议”。他分析了《民法典》不可抗力通知和证明义务与《海商法》的衔接,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是否能解除合同,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时预付运费能否退还三个问题,并对《海商法》第90条、第91条的修改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六位发言人是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志超,他分享的题目是“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关系——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为例”。他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止引发的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无明确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入手,分析类比了其他运输方式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得出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对货损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结论。
第七位发言人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雯雯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海上货物预约保险合同迟延申报的困境及解决”。她指出实践中海上货物预约保险存在合同性质不明、《海商法》第224条僵化适用、未考虑善意迟延申报和善意标准不明四个问题,并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善意迟延申报的标准、《海商法》第224条的解释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八位发言人是上海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林秦,她分享的题目是“关于新发展格局下海事强制令制度的思考”。她认为,在国家战略指引、航运市场变化和能动司法理念的新发展格局下,应从四个方面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即一是细化担保制度,全面保障当事人权益;二是开展听证前置审查,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三是合理借鉴域外司法实践,完善披露程序;四是创设避免救济程序,保障海事强制令公信力。
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藨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叶洋恋博士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及交流。
会议下午的单元主题为“海商法新兴问题与周边领域”,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思琪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南京海事法院法官助理嵇钰涵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外国海事判决的承认——以船舶司法出售效力承认为视角”。她从外国判决承认的概念切入,分析了船舶司法出售承认的标的、承认主体、承认目的等问题,并分析了拒绝承认外国司法出售效力的事由。
第二位发言人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钱丽,她分享的题目是“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她分析了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规则化的困境、对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作特殊规则的理论基础,并基于航运安全视角对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制度重构进行了四点思考,即一是在“船员法”中构建贯彻利益平衡原则的船员劳动合同解除规则体系;二是明确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法定解除条件+预告期制度);三是增加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模式(船员在船期间增加勿为模式);四是结合船员职业特殊性完善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责任体系。
第三位发言人是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的任婧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英国《电子贸易文件法》(草案)中电子提单的‘占有’问题”。她介绍了英国《电子贸易文件法》(草案)的立法过程和审议的最新进展,指出英国法律委员会拟通过该法案解决的最重要问题就是使包括电子提单在内的电子贸易文件与纸质文件发挥相同作用。为此,电子贸易文件需满足该法案列出的七个“门槛”标准,就能在法律上视为可以“占有”。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苗文卿,她分享的题目是“无人船碰撞责任体系的分级构建——以L3、L4无人船为例”。她认为,L3、L4无人船均同时具有人工智能和船舶的双重属性,使得两者与传统船舶相比具有差别但又并非天差地别,因此两者理论上均可能出现产品责任和传统船舶碰撞责任,对于其中存在的适用障碍有赖于对两类责任理论进行解释和重构。
第五位发言人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孙悦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海洋生态环境的永久性损害赔偿”。她认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争议可以适用特别法,也可以适用《民法典》一般规定。《民法典》以其独有的特质为私益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提供原则指引,同时在对公共利益调整过程中也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不超出私法价值目标范围。《民法典》第1235条的规定意图由民事法律制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面覆盖,引起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与国际公约的冲突,不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目的的达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六位发言人是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李珠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挑战与对策”。她分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介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成效和面临的挑战,并针对挑战给出了对策,即一是应以国际先进标准作为指南,推进国际船舶登记程序更加便利化,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航运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航运服务业配套制度政策,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的组建;二是加强重点领域(如船舶法定检验制度)制度型开放。
第七位发言人是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荆鸣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属性探析——国有企业承担公共职能的角色定位”。她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属性提出了“特殊主体”的理论构想,并在制度建议方面提出三点思考:第一,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港口经营人的特殊主体身份,明确对安全检查权、紧急处置权等权力行使的监督;第二,确定港口经营人常见法律诉求,明确特许经营的公共性对民事交易行为的影响程度和限度;第三将港口经营人履行行政权能写入《港口法》;必要时,全常通过“决定”授权国资委介入大型承运人,取得港口泊位资源紧张时的调配权。
第八位发言人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严凌成,他分享的题目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海事侵权纠纷中的适用——以‘蓝宝石公主’号案为视角”。他从上海海事法院“蓝宝石公主”轮案的裁判要旨切入,基于规则与原则互动,实践与理论的互动,司法与立法的互动三种互动关系,对最密切原则在我国海事侵权纠纷中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上海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伟哲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彭宇博士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及交流。
本次青年海商法圆桌论坛从发言题目征集开始,就在海商法青年法律共同体中引发了密切关注和热烈反响。於世成教授、胡正良教授、徐国平教授等多位海商法知名前辈学者对论坛的筹备和举办在多方面予以关心和支持。主办单位对于青年学者提交的发言题目及论文进行了严格评审,从中确定了16位发言人,并承担了发言人的差旅费用。论坛上发言人和与谈人的表现也表明,尽管观点还有不成熟和有待商榷之处,但有一大批热爱海商法的青年人正在茁壮成长;青年强,则海商法强。如彭宇博士在与谈中所说,一切过往,皆是序章。青年海商法圆桌论坛在未来将考虑定期化、常态化,为中国海商法事业发展的人才储备贡献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