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法律评论》创办于2005年,至今已出版十卷。创办《海大法律评论》的宗旨,是为了丰富上海海事大学和我国海商法、航运法和相关领域法律的学术研究,为学界提供一个学术交流和分享学术成果的平台,促进我校和我国海商法、航运法和相关领域法律的研究。
本卷保持学术自主、自律的原则,秉承严谨、开拓、求真、务实的精神,以海商法和航运法栏目为特色和重点,并设有域外法和相关法域栏目,力求反映这些领域具有前沿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术成果。
胡正良的《论我国<海商法>修改应遵循的从我国实际出发原则》,论述《海商法》修改应从我国实际出发的依据,回顾《海商法》制定遵循这一原则的体现,并分析《海商法》修改遵循从这一原则需注重的四个方面。张琦的《海商法本土化与国际化之矛盾及其协调》,总结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海商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立法,加快海商法的区域统一和混合制度立法等作为协调此种矛盾的具体途径,以及我国《海商法》完善的建议,并分析我国对于《HNS公约》应持的具体态度。胡正良的《The risks in shipbuilding and shipbuilding insurance in China》,基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分析船舶建造人在技术、商务和法律方面的主要风险,以及防范或减少每一种风险的主要措施,并分析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对最高人民法院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进行评价。李帅的《论船舶实际所有人与执行债权人的对抗关系》,分析船舶执行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后享有权利的性质,并根据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过错与否进行判断,认为在船舶实际所有人对船舶错误登记存在过错时不能对抗执行债权人,并提出基于物权行为理论重新构建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曹艳春、吴依蒙的《船员休息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分析我国船员休息权规定不具体、实践中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根据船员行业工作的特殊性、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安全航行的必要,提出细化不同类型船员休息的法律制度,对女性船员的休息权予以特殊保护,加强船员在实践中休息权的保障。贺欢的《船员劳动纠纷管辖问题研究》,分析现阶段船员劳动纠纷管辖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明确区分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界定船员劳动报酬范围,以船员诉讼请求内容作为划分管辖职能。彭宇的《中国远洋海员个税缴纳情况与减免路径研究》,分析国务院公布的远洋海员个税减征政策与国际航运大国的通行做法存在的差距,提出基于《个税法》第4条第9项规定的新路径,以及推动修订《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明确海员个税减免。李雯雯的《船舶限硫令实施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使船舶适航义务的影响》,提出船舶限硫令实施后,适航船舶应使用低硫燃油,船员应获得必要培训;因低硫燃油操作不当导致主机损坏而致使货物损害时,属于船员管船过失,承运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船员不适格造成时属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沈国珠的《<海商法>修改后明确收货人提取货物义务之研究—基于航运实践的视角》,提出应当明确收货人及时接收货物的义务,分析从航运实践的角度解析存在目的港无人接收货物的原因,以及承运人处置无人收货问题时遇到的现实困境,并提出《海商法》修改对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收货人义务方面的建议。竺秋丽的《南美洲国家无单放货风险及对策研究》,分析国出口南美洲国家货物经常被无单放货的现状,结合司法实践中相关无单放货纠纷判例,分析我国出口南美洲国家货物无单放货对国内出口商和承运人的风险并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张云峰的《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问题研究》,指出《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船舶收入享有留置权,与物权法上留置权截然不同,借鉴英美法国家的经验,分析继续保留该权利的弊端并提出修改意见。孙思琪、林源民、於世成的《船舶燃油供应合同标准格式的制定与解释》,分析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组织起草的船舶燃油供应合同标准格式《海仲燃油供应合同标准格式2019》的主要条款。高俊涛的《海难救助人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检视》,提出救助人的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宽容性特征,表现为对责任认定中的过失宽容和责任承担中的额度宽容,认为明确救助人的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并在责任认定及承担中坚持宽容态度是完善我国《海商法》海难救助制度的基础思路。潘涔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的必要性和要点建议》,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提出对基金运营、理赔限额、理赔顺序、油类范围、损失类型、因果关系、先行赔付、理赔主体等条文修订完善的建议。郑睿、李易的《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背景下的海上保险赔偿问题研究》,分析美国对伊朗实施的经济制裁对中国保险人就涉及伊朗商业活动在遭受风险后的保险赔偿产生的影响,提出保险人很难以制裁构成保险合同无效或受挫事由拒绝赔偿,但保险人可以使用合同解除条款和制裁条款以保护自身免受被制裁的风险。孙思琪的《<民法总则>视野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完善论纲》,基于《民法总则》确立的诉讼时效制度将对《海商法》第十三章“时效”的修改产生直接影响的分析,提出应当构建相对完整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以及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应当着重关注的事项。朱元达的《海事审判受诉法院所在地认定的实证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采用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指向并不明确,以及海事法院的审判实践做法不尽相同的问题,提出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认定受诉法院所在地。孙悦的《对近年若干海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综述》,评析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代表性较强或审判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三件指导案例和三件典型案例进行,涉及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难救助合同、船舶建造保险合同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李珠的《论“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的航运法律保障》,指出“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涉及的航运法律主要由海商法、航运行政法、航运法三部分组成,现行适用于长江航运的法律体系和规定需要完善,提出发挥航运法律的保障作用应当遵循充分发挥航运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提升长江航运软实力,完善长江航运法律体系与制度,以及长江航运法律实施机制的健全。宋秋梨的《论我国自由贸易港航运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我国自由贸易港航运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理应在自贸试验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创新与改革,自由贸易港航运法治建设需研究其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适宜的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应重点规制的部分进行制度设计。曹译文、李珠的《论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提出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创建性和纲领性原则,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原则等立法的一般原则,以及系统化原则,安全普惠原则,集约高效原则,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等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原则。吴昊的《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引发的石油运输风险及法律对策研究》,提出伊朗出口石油运输风险主要体现为船舶所有人遭受经济制裁、租约履行不能、保险理赔被拒,为保护我国运输企业的利益不受美国经济制裁的影响,我国应加快阻却性法律的立法、组建单独的定向运输船队、建立封闭的保险体系。宁辛的《<波兰海商法典>综述》,从立法背景、主要特点、调整对象与制度架构、适用范围等角度,分析2001年《波兰海商法典》,并介绍2018年《波兰海商法典草案》的新章节与新规定,以及该法典的修改趋势对于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借鉴意义。孙誉清的《澳大利亚海事劳工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比较澳大利亚和我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措施,分析澳大利亚履约文件体系以及海员上船要求与职业发展、海员生活服务和社会保障、成员国保障责任等方面的措施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徐国平、李燕的《美国船舶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论纲》,介绍美国船舶污染法律体系包括美国参加的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船舶污染预防法、损害赔偿法和应急反应法,以及美国船舶污染行政法,分析该法律体系对于我国船舶污染法律体系建设具有的借鉴意义。曹艳春、韩晋玮的《数字化时代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提出数字化时代给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带来巨大的威胁和挑战,为积极应对AI技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加强数字化时代新型劳动关系之理论建设,完善相应之法律,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有效阻截劳动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之泄露途径,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劳动者再入职培训。何芮瑶、张晏瑲的《论女性工作者在海洋渔业中的权利保护》,分析海洋渔业劳动力的演变和对女权保护实践的现状,以及女性权利保护受到国际社会重视的趋势,在海洋渔业领域的女性劳动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可行性措施。胡文涛的《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分析知假买假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的正当性,提出针对知假索赔的负面效应,应改变运动化的治理思路,宜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从规制打假人的视角转向规制造假售假者,在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上应重点考察造假者的主观恶意,在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上应出台更详尽的指引。吴俐、王蕾蕾的《督促程序失灵问题研究》,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督促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督促程序进行完善,应将形式审查作为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方式,恶意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案件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按照诉讼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以申请人默示同意为标准,督促程序的被申请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时可以提起异议撤销之诉。徐大梅、杨祥德的《论我国“吹哨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分析“吹哨人”制度的意义,我国在吹哨人保护方面存在等问题,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吹哨人保护方案、提供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救济途径、合理界定该制度中的构成要件。迈克尔·皮·凡登堡所著、丁少伟和王慧编译的《供应链合同与气候变化应对》,分析相对于传统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通过私人治理可以促成温室气体减排,其中供应链合同具有诸多优势,提出为了使得供应链合同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配以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碳标签和碳足迹制度最为典型,其在全球的运行能够在将来的温室气体减排控制中发挥积极作用。李莹莹的《历史维度下Incoterms的变迁》,分析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最新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针对保险费用、安保费用、运输工具的安排、提单等单证的签发对相关贸易术语所作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