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承办,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海事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海事仲裁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海洋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等协办的海商法研究系列学术论坛之“‘一带一路’与海上保险研讨会”在北外滩航运服务中心举行。
来自上海海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南京大学、宁波大学等高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银保监局等机关,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由贸易区仲裁中心以及中船船东互保协会、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等机构,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财产自保有限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达信(中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诺德保险经纪公司等公司,中伦律师事务所、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瀛泰律师事务所、敬海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共计近30家单位的6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研讨会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校党委书记於世成等主持,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希平、沈秋明教授、徐国平教授、徐大梅副教授、林爱民副教授、郑睿副教授、高俊涛副教授、李文湘讲师、叶洋恋博士讲师、彭宇博士讲师等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於世成主持了开幕式,明确了本次会议全程集中研讨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保险和海上保险问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书记李希平致开幕辞,他回顾了上海海事大学海上保险法专业方向的发展历史和教学科研团队,指出与会人员既有实务界的精英,又有理论界的专家,思想的碰撞一定会产生许多真知灼见,也一定会推进我国“一带一路”与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
在主旨发言部分,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温世扬从我国保险合同法的立法现状切入,讨论了保险合同法二元主义立法模式弊端,并提出了保险合同法一元立法模式的构想。他建议在当前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中有针对性地关注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立法体系不协调的问题。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玉泉分析了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告知问题、说明问题、保证问题。基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指出《海商法》与《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差异,并结合实务工作经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介绍了海上保险中的网络风险,分析了包括此类风险是否能被保赔协会、船舶和货物保险承保,并对其未来发展加以了展望(如区块链的技术借鉴、法律规范的创立、保险条款设计的提升)。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沈秋明主持了“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合同法律问题”专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方乐华介绍了上海建设国际保险中心的进展,包括其内涵与外延、现状与挑战。他认为当前的建设应该着眼于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完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专家郑宇结合实务,指出新形势下保险理赔工作应健康发展。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华从期待利益的本质入手,探讨了保险利益中的期待利益是否具有独立性。他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可认为期待利益保险具有独立性,但在期待利益单独投保的情形下,须注意其与海上货物保险之间关系的协调。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平主持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专题。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主任周舫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办法修订的最新进展。复旦大学保险学系副教授陈冬梅和与会嘉宾交流了她对于《实施办法》中保险标的等术语内涵的理解,并建议《实施办法》可增加《保险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理赔部副总经理庄悦主持了“当前国际政治与科技发展局势下的海上保险发展”专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睿针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如何应对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背景下的风险的这一前沿话题,结合英国法作了深入解读。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陈海波从无人驾驶技术发展背景下安全与风险的内涵切入,介绍了船舶无人驾驶技术发展下海上保险合同相关规则的因应考量。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韩长印主持了“海上保险合同法律问题及《海商法》第十二章的修改”专题。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合规与法务总监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贾鹏介绍了《海商法》修改中涉及保赔保险的部分。他希望《海商法》修订能够通过针对性座谈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更多地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促使这部分立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迎春从一起扣船案件谈起,对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先付(pay to be paid)”条款和协会担保条款作了解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法官周燡由司法审判实践出发,同与会嘉宾分享了她关于线上投保发展背景下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要素、绕航对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共同海损理赔三个热点问题的认识。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进就不定值保险中货物保险价值的确定问题谈了他的理解。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曲涛着眼于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这一具体问题,梳理了《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介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关理论。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法官王寰瑾由一个邮轮旅客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手,讨论了在“邮轮取消、延误险”这一新险种中,保险公司能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理赔管理部副经理刘彪基于他在保险实务中积累的经验,建议我国《海商法》针对保证条款进行更系统化的规定并引入投保人的概念,以更好地平衡保险双方的利益。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杨飞翔主持了“海上保险合同法律问题——因果关系”专题。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保险组组长乔婧分析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近因原则还是比例原则的考量。香港城市大学副教授赵亮就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并存近因问题,对承保风险、非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的并存加以分析,结合四个中英案例,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比例归责原则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主任林永鹏主持了“‘海上保险合同条款’及其他”专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文湘由典型案例为切入口,分享了他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与终止的理解。上海海事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迟晓英就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与监管问题,将上海的现行政策与香港等地区的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并建议更进一步放宽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门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陈琦针对船舶保险条款中的潜在缺陷条款,就潜在缺陷的内涵与外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该条款的建议。
於世成教授最后总结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汇集了与海上保险相关的机关、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代表,与会嘉宾长时间情绪饱满地研讨了的海上保险领域的专业问题,问题的提出、观点的交流和思想的碰撞将对我国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和海上保险法律的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