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我朋 后排左二
林我朋,1908年出生,当代民法学家。江苏丹阳人。1930年毕业于上海法政学院法律系,1932年毕业于第二期法官训练所。曾任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上海高等法院的推事、检察官,抗战胜利后担任上海军事法庭检察官参与日本乙级、丙级战犯罪行的审判工作。1947年起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曾任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厦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1979年被聘为上海海运学院教授。著有《民法基础知识》(上海海运学院研究生教材)等书,参与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撰写工作。发表了《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群言》,1986年第4期)、《论诚信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和《对民法通则中某些间题的思考》(《民法新探》,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等论文。
林我朋教授曾参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起草工作,对草案三稿提出意见,认为“法律行为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是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原因。它不但民事法规和经济法规都能应用,而且它的种类除合同外,还有单独行为和共同行为。‘三稿’把它规定在合同编内,似乎不是很恰当。我认为应独立规定一章,可以突出它的重要作用,也比较符合民法原理和逻辑。”
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民法应以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民事关系)为核心。认为民法以权利为中心的观点虽然也言之有理,但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单提权利,似有所偏;且民事权利仅属民事关系的三大要素之一—内容的一个部分,范围较窄,概括性不强,而以民事关系为民法的中心,较为全面,更能体现民法的系统性、逻辑性。2、认为现行的民法通列内容简略,不少问题不能解决,在将来制定民法典以前,很有补充制定一些单行法‘如合同法、财产法等)的必要。为了适应形势,应该制定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3、认为民法上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行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物,不同意债的客体可以是物,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的主张。4、对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自卫行为(即私力救济),认为即使依法理及一般法制有限制地加以认可时,也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