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微博)】(实习记者 王珏)今天下午,财新记者就“海娜号”被扣押事件采访了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讲师郑睿博士。他表示“扣人”之说并不成立,并且,“沙钢在法律上没有补偿乘客的义务,海航才是真正的补偿义务人”。
海娜号事件发生以来,沙钢船务总经理张洁曾称:“沙钢船务要求扣押的是海航的游轮不是游客,海航旗下的航空和船务公司,完全可以妥善处理游客被滞留的问题。”很多网友表示,沙钢为了解决公司间的经济纠纷连累乘客滞留的行为实属不该。网友“@航海衣羊”认为,“无论沙钢多有道理,他们的扣船行为已经上升为扣人质的行为!剥夺了旅客的最基本的自由权!无论组织还是个人擅自扣人就是非法拘禁。”
郑睿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案件‘扣人’之说并不成立,乘客的人身自由实际上没有受到限制。比如,船上乘客并没有被限制下船或限制离境。乘客只是因为没有了交通工具而不能按计划旅行。韩国法院的行动,仅仅针对的是海娜号,而没有针对海娜号船上的乘客。扣船方在实施扣船行为之前既不需要征得乘客允许,也没有义务将扣船行为通知船上乘客。”
对于由谁来承担安置乘客的责任这个问题,他解释:“由于乘客购买了船票,或者在参加邮轮航行之前签订了旅游合同,所以根据合同,海航应该对船上乘客的人身安全和安置问题负责。乘客与海航之间的合同关系,决定了一旦扣留威胁到旅客人身安全,海航将承担相应结果。乘客如果想要获得索赔,只需要证明海航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可。”
此前,张洁也向媒体表示:“如果有必要,沙钢方面也愿意先行垫付处理游客滞留问题的相关费用”。郑睿认为:“沙钢如果想要对乘客进行补偿,法律并不禁止。但是沙钢的补偿只能被视为一种道义上的补偿,法律上他们并没有义务这么做。”
当记者追问,沙钢在明知“海娜号”为邮轮的前提下实施扣押行为是否有欠妥当时,他认为:“沙钢扣押邮轮肯定是一种战略性考虑,想把沙钢与海航的债务纠纷公诸于世。有一种‘豁出去’的感觉。”
“但海航知晓因其债务纠纷其下船舶有被扣押的风险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游客告知消费隐患。”郑睿说。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郑睿说:“无论如何,对于游客损失,海航肯定是首要赔偿义务人。如果事态发展下去,发现沙钢错误扣船,也许海航有权向沙钢追讨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