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课程补考、缓考、重修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经研究生院(公共基础课)或各学院(专业课)批准后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按所得成绩登记,并予以标注。
(二)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步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
(三)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或迟到超过15分钟,均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课程。(四)课程考核过程中被认定为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依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理。(五)补缓考不及格或旷考,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参加本门课程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并标注。若下一级未开设该课程,则须经导师和研究生院同意,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