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研〔2026〕248号
校内各有关学院:
经研究,决定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6年9月1日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为完善和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结果处理,保证学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改革方案》(教督〔2024〕1号)和《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改革 实施方案》(教督〔2025〕5号)等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包括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教督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
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结果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和“涉嫌学术不端学位论文”。
第三条 在国教督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出如下处理:
1.由相关学院(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取消该导师该年度各级研究生优秀教师、优秀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学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2.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问题论文所在学院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3.将博士“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纳入学校对相应学院的年度考核负面清单。
4.停止该导师博士招生资格1年。若三年内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招3年。
5.扣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位点下一年度博士招生指标:按每篇扣减博士招生指标2名计算。相关学院(研究院)在未来两年对该博士学位点的学位论文进行重点跟踪和质量监控。
6.学校对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连续三年重点评审(问题学位论文所在的博士学位点)。
(1)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三位校外同行专家盲审,评审规则参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
(2)连续三年盲审的专家评审费由该导师承担。
第四条 在市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作出如下处理:
1.由相关学院(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取消该导师该年度各级研究生优秀教师、优秀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学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2.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问题论文所在学院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3.将硕士“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纳入学校对相应学院的年度考核负面清单。
4.停止该导师硕士招生资格1年。若三年内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停招3年。
5.学校对该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连续三年重点评审(问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所在的硕士学位点)。
(1)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送两位校外同行专家盲审,评审规则参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
(2)连续三年盲审的专家评审费由该导师承担。
6.扣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所在学位点下一年度硕士招生指标:按每篇扣减硕士招生指标4名计算。相关学院(研究院)在未来两年对该硕士学位点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重点跟踪和质量监控。
第五条 学校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相关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进行质量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相关学院(研究院)撰写整改报告,提交给研究生院,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汇报;研究生院拟定处理意见建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按上级要求,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上级报告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 对于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中结果认定为“涉嫌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由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至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结果,学校如认为存在学术争议、可能属于“疑似存在问题论文”的,可依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1.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申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慎研判,认为确有学术争议的,由学校向教育部提出申诉。教育部组织小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基于申诉材料、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等形成申诉结论。学校可派员现场说明申辩。如申诉结论判定为合格论文,则减除该篇“疑似存在问题论文”,学校不再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处理。
2.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申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慎研判,认为确有争议的,由学校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本市抽检工作采取灵活形式开展申诉复核。如复核结果为合格论文,则减除该篇“疑似存在问题论文”,学校不再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进行处理。
学校须严格把关,审慎提出申诉申请。申诉材料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统一报送。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得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沪海大研〔2025〕230号)同时废止。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