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学院:
经研究,决定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6年9月1日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
为保障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有序开展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等质量保障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在答辩之前,需要聘请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评阅,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分为盲审评阅和答辩评阅。
第二条 盲审评阅是指送审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阅结果隐去专家信息的评阅。答辩评阅指所有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前进行的评阅。盲审评阅不可以替代答辩评阅。
第三条 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各项评价指标给出具体的等级或分数,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具体表格参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书》。
第二章 盲审评阅要求
第四条 盲审评阅的范围。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盲审。硕士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盲审比例由学院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0%。在上一年度,上级组织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盲审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结果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必须参加盲审:
1.新开设专业最先两届毕业生;
2.超过基本学习年限毕业的研究生;
3.上一批次盲审不合格或抽中盲审未送审的研究生;
4.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六条 盲审评阅周期。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在校时间达到7-8年或申请结转毕的博士生,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周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即42个自然日)。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送1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在校时间达到5年或申请结转毕的硕士生,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即28个自然日)。
第七条 盲审评阅程序。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相似度检测通过后,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所在学院负责送审。
第三章 答辩评阅要求
第八条 答辩评阅的范围。所有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前必须进行答辩评阅。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会聘请本学科3名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名。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学位评定分委会聘请本学科2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第九条 答辩评阅周期。答辩评阅一般在答辩前2-3周进行,评阅意见应在答辩之前3个工作日反馈到位。
第四章 评阅结论及使用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评阅书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为“不通过”:
(一)评阅书中综合评价档次为“D”或单项评价指标含“D”;
(二)评阅书综合评价为“C”档的博士学位论文,以及评阅书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指标全部为“C”的硕士学位论文,为高风险,相应的质量管控措施如下:
1.硕士学位论文
(1)若送一位专家盲审或答辩评阅:评阅书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指标全部为C,再加送一位专家。加送的评阅书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指标全部为“C”或评阅书中综合评价档次为“D”或单项评价指标含“D”,则不通过。
(2)若送二位专家盲审或答辩评阅:
①二份评阅书的综合评价均为“C”,且两份评阅书的单项评价指标均全部为“C”,则不通过;
②如果二份评阅书综合评价为AC或BC(即仅有一份评阅书的综合评价为“C”),且该份评阅书的单项评价指标全部为“C”,再加送一位专家。加送的评阅书综合评价为“C”且单项评价指标全部为“C”,则不通过;
③如果二份评阅书综合评价为AC或BC,但综合评价为“C”的那份评阅书单项评价指标并非全部为“C”,不触发加送,评阅结论视为“通过”,研究生仍应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导师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④除①、②、③规定情形外,其余均不触发加送,评阅结论视为“通过”,研究生仍应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导师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2.博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若送二位专家盲审或二位专家答辩评阅。
①二份评阅书综合评价分别为CC,则不通过;
②如果二份评阅书综合评价为AC/BC,再加送一位专家。加送的评阅书综合评价为“C”,则不通过。
(2)学位论文若送三位专家盲审或三位专家答辩评阅。
①三份评阅书综合评价为ACC/BCC/CCC,则不通过;
②如果三份评阅书为AAC/ABC/BBC,再加送两位专家。加送以后,累计五份评阅书,综合评价“C”份数达到3份,则不通过。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中出现“单项评价指标”有3个及以上为“C”,而综合评价档次为“A”或“B”的,则该份评阅书的综合评价档次按“C”标准认定。相关质量管控措施适用本条第(二)款相应规定。
(四)评阅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
1.专家评语中明确写有“不属于本学科范畴”,或“与博士论文要求有差距”;
2.专家对论文的学科范畴、博士论文水平有异议;
3.专家拒评,理由是“论文非本学科范畴”等。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使用
(一)盲审评阅或答辩评阅均为“通过”,研究生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导师同意后可申请答辩;
(二)盲审评阅或答辩评阅如果“不通过”,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修改。送审二份评阅书综合评价为CD/DD、送审三份或五份评阅书综合评价包含 CCD/CDD/DDD不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 6 个月,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其他不通过的情况,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修改时间从最后1份“不通过”评阅意见反馈之日起算。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完成后,重启学位申请程序,流程从相似度检测开始。
(三)专家评阅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部返回, 已返回意见均为“通过”的前提下, 由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不少于3 人的专家小组进行质量审查,审查结论须包含是否可以申请答辩以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需要修改的时间等。
第五章申诉及处理
第十二条 评阅申诉。研究生如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盲审评阅或答辩评阅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评阅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详见《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办法》。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 博士论文盲审评阅通过后,须修改足够时间,才可以申请答辩。盲审评阅书综合评价全为A,则学位论文修改 1 周及以上,其他情况学位论文修改不少于1个月。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增加修改说明环节。要求博士生在答辩时,详细说明针对预答辩、盲审评阅和答辩评阅专家意见所做的修改情况。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在本文件基础上提出更加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办法,原则上不得低于本文件之要求,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沪海大研〔2025〕229号)同时废止。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印发

